海关监管: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操作指南

国际贸易中,企业因货物质量问题需换货时,具体通关操作如下:
监管方式与定义
针对企业进出口货物质量问题的换货需求,海关设有“无代价抵偿货物”(代码3100)的专门监管方式。
无代价抵偿货物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由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合同规定的货物。
与无代价抵偿货物相关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进出境,其监管方式为“其他”(代码9900)。
申报时限与流程
纳税义务人应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正式申报前需完成以下准备:
- 将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监管方式填报为其他(9900),并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号。
- 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监管方式填报为无代价抵偿货物(3100),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备注原进出口货物及退运货物报关单号。
申报所需单证
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 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 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交由海关处理的放弃证明(如短少则无需提供);
- 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征免税证明》;
- 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 必要时提交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或其他相关文件。
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 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如短少则无需提供);
- 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
- 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 必要时提交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或其他相关文件。
税款征收规定
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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