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规则解读
累积规则:企业享惠与运用指南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标志着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成立。截至2023年1月2日,RCEP已对14个成员生效(除菲律宾)。作为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协定之一,RCEP制定了详尽的原产地规则,其中累积规则尤为关键。
累积规则解读:
根据RCEP累积规则,我国生产销往缔约方的货物时,所有使用的其他缔约方的原产材料均视为本国原产材料。这一规则显著降低了货物享惠门槛,并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布局。
实惠一:累积规则降低货物享惠门槛
以出口至越南的轻便摩托车为例(HS编码:87111012),FOB价1000美元/辆,分别申请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和RCEP原产地证书。
两个协定项下原产地标准均为“区域价值成分40%”。
- 中国—东盟协定项下:仅越南原产车灯视为中国原产,区域价值成分=(30+70+50)/1000×100%<40%,无法获得中国原产资格。
- RCEP项下:成员国原材料均可累积,经计算,区域价值成分=(300+150+30+70+50)/1000×100%>40%,可享关税优惠。
实惠二: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布局
企业可借助RCEP累积规则,在区域内优化资源配置,优先选择低成本原材料与劳动力,降低综合成本。
NO.01 累积规则定义及特点
累积规则将自贸区域视为整体,允许使用其他缔约方的原产材料作为本国原产材料。该规则应用范围广,降低享惠门槛。
NO.02 用好原产地预裁定
通过原产地预裁定,企业可在出口时更快申领原产地证书,享受关税优惠。具体流程如下:
- 企业申请: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或“互联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
- 海关受理:海关在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决定书制发:海关依法作出预裁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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