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集装箱运输中拆箱与无单放货问题
案情简介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三个集装箱的陶瓷制品至墨西哥,提单未明确货物交接方式,但记载提货人需到承运人代理处提货。货物抵达后,承运人代理拆箱并将货物存放于当地仓库,期间无人提货。
数月后,托运人声称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以承运人拆箱构成无单放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交付货物或赔偿货款损失。诉讼过程中,承运人提交了公证文书证明货物存放在仓库并已完成认证。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集装箱已拆箱,托运人初步证明承运人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但承运人提供的公证文书仅能证明公证时货物存放在仓库,无法证明拆箱后至检验前货物一直处于其控制下,因此判决承运人赔偿全部货款损失。
二审法院指出,提单未约定货物交接方式,且承运人已提供公证文件证明货物仍在仓库,拆箱行为不足以证明无单放货。托运人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却从未主张提货,不能证明提货不着。最终判决托运人可持正本提单向承运人申请交货,否则承运人应赔偿货款损失,但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最高院再审认定,提单未约定整箱交货义务,因此拆箱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也不构成无单放货的初步证据。托运人未能完成承运人存在无单放货行为的举证责任,同时承运人提交的公证书表明货物仍存储在仓库,且表示愿意交付货物,故不构成无单放货。
案例分析
1. 拆箱是否构成无单放货的初步证明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托运人需首先证明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如果提单约定货物交接方式为整箱交接(如CY/CY、Full Container Load等),而承运人在目的港拆箱,则可初步证明其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但如果提单未约定整箱交接,则承运人既可以选择整箱交付,也可以选择拆箱交付。
本案中,承运人为无船承运人,其签发的是无船承运人提单。承运人拆箱是为了尽快归还空箱给实际承运人,以避免滞箱费。因此,在提单未约定整箱交货的情况下,拆箱不能作为无单放货的初步证明。
2. 如托运人初步证明承运人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
若托运人能够初步证明承运人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则举证责任转移至承运人,承运人需证明货物仍处于其控制下。
本案中,承运人通过公证文书证明货物存放在仓库,但一审法院要求承运人还需证明货物自拆箱至检验始终未交付给任何人,这种要求不合理。
3. 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仍存放在目的地仓库
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存放在目的地仓库,则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托运人,托运人需证明承运人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
本案中,托运人提供的邮件证据不足以为证,即使收货人曾查看货物,也可能是承运人存放仓库中的货物。司法实践中,对于收货人收到货物后退回的情况,法院意见不一,但多数认为只要承运人能够交付货物便不构成无单放货。
来源:海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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