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解读
政策沿革
2019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提出拓展两个市场并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公告(2019年第29号)将此试点全面扩大。
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署令第256号)中明确规定了试点政策的具体实施方式。
税收政策解读
购买货物适用的税收政策:
- 暂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
- 保税: 来自境外、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的保税货物以及试点区内非试点企业的保税货物。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货物需按规缴纳税费。
销售货物适用的税收政策: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 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 向保税区或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
- 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 缴纳进口税收: 若上述销售货物含有保税成分,按入区状态申报并补缴缓税利息。
- 保税: 销售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的未经加工保税货物。
- 适用出口退(免)税:
- 离境出口的货物;
- 销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
- 销往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的货物。
海关监管政策解读
主要规定包括:
- 进口自用设备: 按年度暂免进口税收,监管期满自动解除。
- 保税货物: 应设立专用电子账册。
- 非保税货物: 企业自行管理,保留三年记录。
典型案例分析
电视机、投影仪制造公司试点前后对比:
- 试点前挑战: 国内市场需求大但因高税率导致竞争力不足,另设公司增加成本。
- 试点后优势: 税负降低、资金压力缓解、国内外市场资源整合、运营成本减少。
试点政策优劣势
优势:
- 试点企业享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 可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 简化境内区外货物出入手续。
- 吸引产能整合。
劣势:
- 新增税费缴纳。
- 每年需根据内外销比例补缴设备税款。
- 退税时间延后。
- 内销含保税货物时需额外缴税及利息。
适宜企业类型
主要适用于料件成品进出口频繁、国内采购比例较大且内销占比高的企业。
企业申请资质要求
试点企业需为非失信企业,设置符合要求的账簿,并对保税与非保税货物分开管理。
注意事项
存在走私、单货不符、未按时补税或其他不符合管理要求情形的企业可能被暂停试点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