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滞报金计算与减免指南
在进口货物报关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申报将产生滞报金。以下是滞报金的具体计算、征收规则及减免政策。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案例解析:某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一批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20万元,10月22日到港,因单证未齐延至11月10日申报。该批货物需缴纳滞报金,实际滞报天数为4天。
计算方法:滞报金按日计征,标准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
公式:滞报金额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期间
示例:200,000 × 0.5‰ × 4 = 400元
起征日特别规定:
- 邮运进口货物以申报总包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
- 转关运输货物按进境或指运地规定确定起征日;
- 删单重报或撤销原报关单重新申报时,起征日调整为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15日。
不予征收滞报金的情形
以下情况可免征滞报金:
- 超过三个月未申报且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的;
- 在申报期限内提供担保并按时办理手续的;
- 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 办理直接退运的;
- 滞报金额不满50元的。
滞报金减免政策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收货人可申请减免滞报金:
- 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变更导致滞报;
- 涉及无偿援助或捐赠物资等特殊货物;
- 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正常申报;
- 海关及相关司法部门工作延误所致;
- 其他经海关批准的特殊情况。
减免所需材料包括:减免申请书、证明材料、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以及滞报金缴款通知书。
自2021年8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进口收货人可通过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享受简化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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