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姚建军
专利侵权抗辩的五大法定事由及实务要点
专利制度以“公开换保护”为原则,赋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内的技术独占权,但权利行使有明确边界。《专利法》第11条规定了专利权的排他效力,同时第75条、第67条等条款亦设定了多项不构成侵权或不视为侵权的法定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被告在应诉时除程序性答辩外,更需围绕实体抗辩事由构建有效防御体系。结合法律规范与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现将常见抗辩类型梳理如下:
一、不侵权抗辩
核心依据是《专利法》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被诉技术方案须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方落入保护范围;若缺少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存在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则不构成侵权。
“不相同”即违反全面覆盖原则,典型情形包括封闭式组合物专利中擅自添加组分(《解释二》第7条);“不等同”则指被诉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异,或因禁止反悔、数值限定(如“至少”“不超过”)等导致等同主张不成立(《解释二》第12条)。
二、侵权例外抗辩
被诉技术虽落入保护范围,但符合《专利法》第75条规定的五类法定例外情形,依法不视为侵权。实务中高频适用的是权利用尽与先用权两项:
1. 权利用尽
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首次合法售出后,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行为均不构成侵权。该原则旨在保障商品自由流通,平衡专利权与公众利益。适用前提为:产品系合法售出;行为主体为合法取得产品的购买者或其继受持有人;仅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方法专利或制造行为。
2. 先用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必要准备(如完成主要图纸、工艺文件,或购置主要设备、原材料),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不视为侵权(《专利法》第75条)。构成要件包括:
- 时间要件:必须在专利申请日前完成实施或准备,并提供研发记录、采购凭证等客观证据;
- 技术一致性:实施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
- 来源合法性:技术须为独立研发所得,或通过合法受让取得,非法获取不适用;
- 范围限定性:“原有范围”包括申请日前已有生产规模及依现有条件可达到的产能;法院对证明标准持合理审慎态度(如(2021)最高法知民终508号案)。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先用权不仅覆盖制造、使用行为,亦延伸至后续销售、使用等流通环节,确保产品正常交易安全((2022)最高法知行终839号案)。
三、现有技术抗辩
被诉技术属于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专利法》第22条、第67条),则不构成侵权。其法理基础在于: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得涵盖公知技术。
适用条件包括:
- 时间要件:公开日须早于专利申请日。产品说明书随货交付即构成出版物公开((2016)最高法民再179号);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需授权访问平台,若以商业用途为主且无相反证据,可推定公开((2020)最高法知行终422号);
- 技术要件:被诉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的对应特征“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如螺栓换螺钉)、本领域公知常识等差异不影响抗辩成立((2019)最高法知民终804号);
- 比对方式:坚持单独对比原则。同一文献不同部分若文义互释、技术关联、共同解决同一问题,可整体视为一项现有技术((2021)最高法民申5727号);不得将两份以上文献简单拼凑;
- 来源合法:现有技术不得系被诉侵权人自身违反保密义务所公开,否则不予支持((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8号)。
四、专利权利滥用抗辩
专利权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行使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被告可据此抗辩。《民法典》第7条、《专利法》第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25条均对此作出规制。
1. 专利权滥用的法律属性
指专利权人明知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依据,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提起诉讼。典型表现包括:恶意申请(如明知属现有技术仍申请专利)、隐匿无效证据(如不提交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已终止或归属他人仍起诉等。“恶意取得专利权”是认定滥用的关键事实基础((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4号)。
2. 专利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
- 主观要件:行为人明知诉讼缺乏法律或事实依据,仍故意提起,具有损害对方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 客观要件:缺乏稳定权利基础(如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期限届满、评价报告否定专利性),或索赔金额与专利价值严重失衡;
- 损害事实: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直接支出,以及商誉贬损、上市受阻、融资困难等间接损失;
- 因果关系:恶意诉讼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关联。
3. 认定恶意的典型情形
- 明知系现有技术或设计而申请专利并起诉;
- 专利权已确定无效、归属他人或期限届满仍起诉;
- 在对方股权融资、IPO、投标等关键节点发起诉讼,意图干扰正常经营;
- 诱导取证(如提供图纸要求对方生产样品后起诉)、发布侵权警告函施压、一事多诉等不诚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判断是否构成恶意诉讼,须综合权利基础稳定性、起诉时机、索赔合理性、诉讼策略及对市场秩序的实际影响等因素,秉持系统观念全面审查((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
五、结语
面对专利侵权指控,被告应精准识别原告请求权基础,同步运用程序性与实体性抗辩策略。不侵权、侵权例外、现有技术、权利滥用等抗辩事由各有严格适用条件和证据要求,须结合个案技术特征、时间节点、证据链完整性进行体系化组织。唯有夯实事实依据、紧扣法律要件、援引权威判例,方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专利纠纷公平高效解决。
作者:姚建军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