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TIR国际公路运输监管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项下国际公路运输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与我国签有双边或多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其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规定条件下,可按TIR公约开展国际公路运输。
二、运输车辆资质要求
除以下情形外,从事TIR运输的车辆须取得《海关加封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以下简称《车辆批准证明书》):
- 装载符合《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标准的集装箱的牵引车头及半挂车;
- 运输长大笨重货物的专用公路车辆。
《车辆批准证明书》在有效期最后一天或之前启动的运输全程有效,直至该次运输结束。
三、TIR运输货物报关申报要求
进出境口岸办理报关手续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报关企业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的“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或“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模块申报。
在内陆目的地或启运地办理报关手续的,应使用“进口TIR运输报关单整合申报”或“出口TIR运输报关单整合申报”模块。其中:
- “运输工具名称”栏填写TIR运输申请单号;
- “航次号”栏填写TIR单证号;
- TIR运输申请单号可通过“单一窗口”“TIR运输申请单号查询”页面,凭TIR单证号获取。
四、TIR运输保税货物申报要求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综保区、保税港区等)办理报关手续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报关企业应在进境/出境口岸申报备案清单时,通过“进境备案清单整合申报”或“出境备案清单整合申报”模块申报。
申报“一线一体化进出区”类型核放单时,须在备注栏填写“TIR-TIR单证号”(格式示例:TIR-AX00000001)。
五、TIR运输跨境电商货物申报要求
自内陆启运、以清单方式出口的跨境电商商品,其境内代理人或委托的报关企业应通过“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出口”模块申报,并在提运单中:
- “运输工具名称”栏填写TIR运输申请单号;
- “备注”栏注明“TIR内陆启运”。
在口岸启运的,按现行规定填报;监管方式为“9710”“9810”的跨境电商货物出口,统一按本公告第三条执行。
六、现场监管要求
TIR运输车辆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监管区后,TIR证持证人须向海关交验TIR证及《车辆批准证明书》(适用于第二条所列需持证车辆)。
七、其他事项
TIR运输涉及的其他监管事项,仍按海关总署2018年第30号公告、2019年第90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8年第42号公告、2019年第4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1月5日
资料来源: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