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期,陈东律师团队在服务多家企业出海过程中发现共性痛点:企业普遍重视ODI备案审批通过,却忽视顶层公司架构设计与跨境资金流规划。其后果往往在两三年后显现——当境外项目盈利需回流资金时,因备案文件未明确股债结构,“股东借款”通道被堵死,导致外汇管理障碍及额外税务成本。“前期省小钱,后期亏大钱”成为典型困局。本文基于实操案例,从资金回流终局视角出发,系统梳理ODI备案中决定资金“进得去、稳得住、回得来”的关键技术要点。
一张证书,两种解读
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核心数据为“中方投资总额”,但该数字在不同监管环节存在根本性解读差异:
1. 商务部逻辑:关注资源输出总量。无论出资形式是注册资本还是股东借款,均计入总投资额,证书仅体现总额。
2. 外汇局及银行逻辑:强调资金性质与跨境属性,要求明确划分资金“车道”:
- 股权通道:申报为资本金,未来回流依赖分红(涉企业所得税)或减资(程序繁、周期长);
- 债权通道:申报为境外放款,未来回流为“还本付息”,本金无税负,利息可作境外公司税前抵扣。
实务痛点:若ODI申请仅填报“10亿元总投资”,未在法律文件中界定股债比例,银行极可能将全部金额登记为“股权投资”。一旦锁定为股权,后续拟以借款方式收回部分资金,须先履行复杂减资程序,严重削弱资金灵活性。
如何通过“备注”锁定话语权
为避免被动局面,应在《境外投资申请表》及证书呈现环节精准操作:
1. 投资总额:打足余量
建议一次性备案项目全周期所需资金(如10亿元),避免分阶段备案带来的效率损耗与政策不确定性风险。
2. 出资方式与资金来源:实话实说,留有余地
勾选“货币出资”同时,在“资金来源”栏建议表述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有资金、境内银行贷款及其他合法筹措资金”,为并购贷、内保外贷等预留合规接口。
3. 备注栏:关键突破口
这是最具法律效力的自由表述空间。建议在证书备注栏(或申请文件说明中)明确载明:
“中方投资总额人民币10亿元,其中人民币9亿元用于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性投入(认缴/实缴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等),人民币1亿元拟以债权性资金方式提供给境外企业用于项目建设/运营(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借款/对外贷款等,以银行办理时确认的业务品种与登记口径为准)。”
结构性优势:
- 银行依据明确:持证办理外汇登记时,可同步完成“ODI股权登记(9亿元)”与“境外放款登记(1亿元)”;
- 资金通道隔离:1亿元走外债通道出境,未来可直接以“还款”名义汇回本金,无需缴纳预提所得税,亦无需等待年度审计与利润分配决议。
需注意:备注栏能否添加、措辞尺度受各地商务部门实操影响较大,备案经办人员的专业沟通能力与属地协作关系至关重要。
境外放款的“额度”与“时序”
即便证书已明确债权安排,仍须满足两项刚性约束:
1. 30% 额度红线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一般为境内母公司“所有者权益×0.3”(具体系数依宏观审慎政策动态调整)。
自查公式:
拟放款金额(1亿元) ≤ 境内母公司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 0.3
若母公司净资产不足,该笔放款无法通过银行审核,须相应调整股债比例或通过增资提升净资产。
2. 时序不可逆:ODI证书为前置必要条件
境外放款必须严格遵循“备案→登记→汇出”逻辑链:
- 发改委/商务部备案:取得ODI证书,确认资金出境合法性(含借款性质);
- 银行外汇登记:凭证书分别开立“资本金账户”与“境外放款专户”;
- 资金汇出:登记完成后方可执行。
ODI证书是境外放款的法定前提,非平行程序。证书未下发前,不得先行放款。
律师的价值在于“结果预见”和“架构规划”
ODI备案绝非简单填表跑证。其本质是基于未来三年资金全生命周期(出境→使用→回流)的前瞻性架构设计。专业价值体现在:通过模拟真实资金流,提前确定最优股债配比,并以精准法律文书将其固化于行政备案文件中,使商务部证书真正成为外汇银行认可的“通行证”,而非“绊脚石”。
备案阶段的专业度差异,将引发蝴蝶效应——直接影响资金出境效率、利润回流渠道通畅性,以及整体跨境资金成本与税负水平。ODI证书不仅是通行许可,更是跨境资金流的“底层代码”。代码是否稳健、是否富于弹性,全系于备案之功。
对于首次或多次出海企业而言,ODI涉及发改、商务、外汇、税务等多维度专业协同,宜交由具备跨领域经验的专业机构统筹规划,实现“效率”与“合规”的统一。
【免责声明】本文系实务经验总结与案例复盘,不构成具体项目法律意见。ODI备案、外汇登记及跨境资金安排受多部门监管,政策与银行执行口径具有地区差异与时效性,具体项目请以主管部门及办理银行最新要求为准。
陈东律师
盈科全国信托与财富传承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福州家族办公室主任
福建省涉外律师人才库入选律师
中商联国际合规管理专家库律师
福建省商务厅应对贸易摩擦律师服务团成员
福建省股权与创业投资协会副会长
福建浙大校友会副秘书长
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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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陈 颖
初审 | 陈嘉欢
审定 | 蓝巧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