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专利商标局与司法部联合声明:强化专利执法符合公共利益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司法部(DOJ)近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联合公共利益意见书,就Netlist公司10月提起的DRAM设备专利侵权调查案表明立场。意见书强调:对有效专利权的强力执法最符合公共利益;排除令应作为专利侵权的法定推定救济措施。
专利保护是美国技术主导地位的基石
意见书指出,两个多世纪以来,可靠的专利权始终是美国技术创新与产业领先的核心保障。若缺乏排他性权利的安全预期,重大发明将难以跨越研发阶段,无法惠及公众。文件援引《联邦党人文集》第43篇,重申詹姆斯·麦迪逊的观点——专利保护的效用“毋庸置疑”,因“公共利益完全与个人对其发明的权利要求相一致”。
知识产权关乎国家经济命脉
数据显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占美国GDP约40%,支撑数百万就业岗位。意见书警示:“当专利权因执行不力而被贬值,整个创新生态系统都将受损。”并援引Douglas Dynamics诉Buyers Prods.案判决,明确保护创新技术的公共利益,“远高于公众获取廉价侵权产品的短期收益”。
ITC是美国创新的“边境守护者”
依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进口侵犯美国有效专利的产品属违法行为,排除令系法定默认救济手段,法律上已确立支持签发的强烈推定。
公共利益例外须严格限定
历史表明,ITC仅在涉及公共卫生或安全等“真正特殊情况”下极少数拒绝签发排除令。意见书驳斥“侵权严重即自动否定公共利益”的错误主张,强调此类例外必须基于具体证据,而非泛化推定。
公共利益评估应在侵权与有效性认定之后
两机构指出,不得将公共利益因素异化为程序性门槛,否则将倒置法定框架。引用Abbott Labs诉Andrx Pharm.案判决,强调“公众利益的最佳保障在于执行那些很可能有效且被侵权的专利”。唯有在侵权成立、专利有效前提下,公共利益评估才具备准确性与正当性。
结论:排除令本身就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关键工具
USPTO与DOJ敦促ITC重申:通过排除令有效执行专利权,是至关重要的公共利益实践。法定例外——涉及公共健康、公共福利及竞争条件——仅可在确有充分证据的极端情形下审慎适用。
今年早些时候,USPTO与美国联邦政府亦在地方法院Radian Memory Systems诉三星电子案(Civil Action No. 2:24-cv-1073)中提交类似利益声明,指出专利侵权常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金钱赔偿往往不足以弥补权利人损失。
(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