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经M海关立案调查,某鞋业有限公司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料件结转监管要求过程中,未按规定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手续,构成违法。具体事实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58号)第五条第二项要求,企业须对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料件采取两种合规处理方式之一:一是结转至专用手(账)册实施专项监管;二是在原手(账)册中与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同类货物分商品项备案。
当事人收到通知后,仅将XXXXX25A0001手册项下原产于美国的“乙烯辛烯共聚物”64,642.03千克结转至XXXXX25A0006专用手册,但未同步处理该手册项下剩余83,646.36千克同品名料件,违反结转时限及完整性要求。
M海关开展专项稽查后,当事人于核查启动3日内,依据海关盘库数据补办全部剩余料件结转手续。经计核,该批未及时结转料件货值为人民币309.49万元。
案例分析与合规指引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经营海关监管货物,有关记录不真实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可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保税货物不依照规定办理结转等手续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事实定性
当事人作为加工贸易经营企业,负有依法及时、完整办理保税料件结转手续的法定义务。其仅部分履行通知要求,对83,646.36千克原产于美国的“乙烯辛烯共聚物”长期未予结转,直至海关稽查介入后才补办,已构成《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不依照规定办理结转手续”的违法行为。
处罚幅度考量
涉案货值309.49万元,法定罚款幅度为15.47万元至92.85万元。M海关最终处以13.3万元罚款,低于法定最低标准,主要基于三项减轻情节:一是主动配合稽查并及时补办结转手续,纠正违法行为;二是未造成保税货物灭失、流失或税款损失,危害后果轻微;三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法定减轻处罚情形,体现“过罚相当”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M海关对某鞋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