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正式施行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我国第一大税种全面迈入法治化新阶段。为帮助纳税人快速掌握政策要点、精准适配实务需求,冉军讲税汇总权威解读与实操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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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热点问题解答(99个)
1. 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涉及的税额处理(一般计税)
发布日期:2025-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因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因上述情形收回的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2.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政策
发布日期:2025-12-31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7号):个人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按3%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3. 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适用税率
发布日期:2025-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税率为零。
4. 视同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该交易的当日。《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进一步明确:“完成”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转让完成之日。
5.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的申报方式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且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税。
6.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凭据当日(先开票的,为开票当日); (二)视同应税交易完成当日; (三)进口货物报关进口当日。 《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一条对“收讫款项”“完成交易”等概念作出细化界定。
7. 增值税纳税地点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者,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总分机构跨县(市)的,原则上分别申报,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 (二)无固定场所者,向应税交易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未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征; (三)自然人销售/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向不动产/资源/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 (四)进口货物,按海关规定地点申报; (五)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机构则向应税交易发生地申报。
8–15. 跨境服务适用零税率情形
发布日期:2025-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以下跨境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 •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 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16. 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涉及的税额处理(一般计税,复述确认)
发布日期:2025-12-31
同第1条,依据《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执行。
17. 承包、承租、挂靠方式下的纳税人认定
发布日期:2025-12-31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该单位为纳税人;其他情形下,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资管产品运营中发生的应税交易,管理人为纳税人。
18. 已抵扣进项税额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处理
发布日期:2025-12-31
《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若发生不得抵扣情形,须将对应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金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额。
19. 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
发布日期:2025-12-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 组成计税价格与成本利润率
发布日期:2025-12-31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成本利润率为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情况调整。
21. 可按季度计税的纳税人范围
发布日期:2025-12-31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等一般纳税人;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纳税人,可适用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
22. 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使用技术的税率
发布日期:2025-12-31
《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明确:适用零税率。
23. 增值税计税期间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计税期间分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纳税人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者可按次纳税。按月/季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按十日/十五日申报的,自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
24. 总分机构在同一省但不同县(市、区、旗)的汇总申报批准权限
发布日期:2025-12-31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须经省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
25. 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计入销售额
发布日期:2025-12-31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包括在增值税销售额内。
26. 需预缴增值税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5-12-31
《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须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四)转让或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不动产; (五)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27. 资管产品运营中应税交易的纳税人
发布日期:2025-12-31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
28.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5-12-31
《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一)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9.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是否可汇总申报纳税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0–31. 免税项目界定
发布日期:2025-12-31
• 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门票收入:指第一道门票收入(《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32–38. 零税率跨境服务(补充列举)
发布日期:2025-12-31
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均属《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所列零税率服务范围。
39. 残疾人个人提供服务是否免税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40. 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41. 自然人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纳税地点
发布日期:2025-12-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2.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界定
发布日期:2025-12-31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同时满足两项条件——(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至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经济利益;(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情形。
43–44. 增值税征税范围及货物定义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45–46. 自然人与“个人”的法律定义
发布日期:2025-12-31
《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非企业单位如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业非应税范围,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三条明确:“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47–50. 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5-12-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 (一)销售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动产或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或个人; (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或个人。 《实施条例》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境内消费”含义。
51. 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情形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 (一)单位/个体户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二)无偿转让货物; (三)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
52. 小规模纳税人定义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九条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税。
53. 多项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处理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54. 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55. 境外单位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的申报方式
发布日期:2025-12-31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税。
56–58.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定义
发布日期:2025-12-31
• 销项税额:销售额×法定税率(《增值税法》第十六条); • 进项税额: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增值税法》第十六条); •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及其他具有抵扣功能的凭证(《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59.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范围
发布日期:2025-12-31
《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包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税额; (二)海关缴款书列明税额; (三)境外购进服务/无形资产/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列明税额; (四)购进农产品时,按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的税额(另有规定除外); (五)其他合法扣税凭证列明或包含的税额。
60. 增值税销售额定义及不包含项目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为与应税交易相关的全部价款(含货币及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不包括销项税额和简易计税应纳税额。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包括代收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以及以委托方名义代收的款项。
61. 学校学历教育服务是否免税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明确:“学校”包括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62. 一般纳税人能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发布日期:2025-12-31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3. 交际应酬消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发布日期:2025-12-31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64. 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
发布日期:2025-12-31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 一般计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简易计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65. 视同应税交易及非货币形式销售额的确定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应按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66–68, 71. 国际运输、航天运输、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适用税率
发布日期:2025-12-31
《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统一规定:税率为零。
69. 留抵税额处理方式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部分,纳税人可按规定结转下期抵扣或申请退还。
70. 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免税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72.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情形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情形包括: (一)简易计税项目; (二)免税项目;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项目; (五)直接用于餐饮、居民日常、娱乐服务的购进项目; (六)国务院规定其他情形。 《实施条例》第十九至二十二条对“非正常损失”“交际应酬”“贷款服务利息”等作出细化说明。
73–75, 79–80. 免税机构与服务范围
发布日期:2025-12-31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以及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服务等,均属《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的免税项目。《实施条例》第二十六至三十一、七十九至八十八条对各项免税主体及范围作出解释性界定。
74.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安排
发布日期:2025-12-31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依照《税收征管法》予以调整。
76. 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发布日期:2025-12-31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与之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其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77. 放弃享受增值税优惠的限制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放弃优惠,但三十六个月内不得重新享受(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78, 81. 非正常损失与兼营不得划分进项税额的处理
发布日期:2025-12-31
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兼营简易计税、免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且无法划分进项税额的,应按销售额或收入占比逐期计算不得抵扣额,并于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清算。
82–84, 87, 89. 医疗、教育、农业、托幼、养老等领域免税政策
发布日期:2025-12-31
均属《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及《实施条例》对应条款明确的免税范围,详见前述第61、73、75、80、87、89条综述。
85. 按次纳税的申报时限
发布日期:2025-12-31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销售额达起征点的,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86. 外币结算销售额的汇率选择
发布日期:2025-12-31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可选择销售额发生当日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选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88. 增值税税率结构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条规定: • 13%: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特定例外除外); • 9%: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特定农产品、生活资料等; • 6%: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例外除外); • 零税率: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航天运输、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等。
90.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完整判定框架
发布日期:2025-12-31
涵盖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服务及无形资产四类标的,结合地域要素(起运地、所在地、发行地、消费地)与主体要素(境内销售方)双重标准,详见第47–50、90条综合整理。
91–93. 分税率适用范围总结
发布日期:2025-12-31
• 13%税率: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进口(通用); • 9%税率:交通运输、建筑、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特定农产品及生活必需品; • 6%税率: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信息技术、文化体育、鉴证咨询等大部分服务及无形资产。
94. 以委托方名义代收款项是否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5-12-31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不计入销售额,不缴纳增值税。
95. 境外单位/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申报方式与税率
发布日期:202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的除外。扣缴税额按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96–99.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定义重申
发布日期:202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九条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即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非企业单位可选择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