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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落实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优化落实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共勤运链
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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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TIR公约项下国际公路运输监管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项下国际公路运输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国家范围

与我国签订双边或多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其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规定前提下,可按TIR公约开展运输活动

二、运输车辆资质要求

除装载符合《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的集装箱的牵引车头及半挂车、运输长大笨重货物的公路车辆外,从事TIR运输的车辆须取得《海关加封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以下简称《车辆批准证明书》)。

在《车辆批准证明书》有效期截止日或之前启动的运输,该证明书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持续有效,至运输结束为止。

三、口岸报关申报要求

TIR运输货物在进出境口岸办理报关手续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报关企业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或“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模块申报。

四、内陆报关申报要求

TIR运输货物在内陆目的地或启运地办理报关手续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报关企业应通过“单一窗口”中“进口TIR运输报关单整合申报”或“出口TIR运输报关单整合申报”模块申报。其中:

  • “运输工具名称”栏填写“TIR运输申请单号”;
  • “航次号”栏填写“TIR单证号”;
  • TIR运输申请单号可通过“单一窗口”中“TIR运输申请单号查询”页面,以TIR单证号查询获取。

五、保税货物申报要求

TIR运输保税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办理报关手续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报关企业应在进境/出境口岸申报备案清单时,使用“单一窗口”中“进境备案清单整合申报”或“出境备案清单整合申报”模块。申报“一线一体化进出区”类型核放单时,须在备注栏注明“TIR-TIR单证号”(格式示例:TIR-AX00000001)。

六、跨境电商出口申报要求

TIR运输跨境电商商品自内陆启运、以清单方式出口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通过“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出口”模块申报,并在提运单“运输工具名称”栏填写“TIR运输申请单号”,“备注”栏填写“TIR内陆启运”;在口岸启运的,按现行要求填报。

监管方式为“9710”“9810”的跨境电商货物,以报关单方式出口的,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七、车辆入区监管要求

TIR运输车辆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监管区后,TIR证持证人须向海关交验TIR证及《车辆批准证明书》(适用于第二条所列需持证车辆)。

八、其他监管事项

涉及TIR运输的其他监管要求,仍按海关总署2018年第30号公告、2019年第90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8年第42号公告、2019年第41号公告同时废止。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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