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9810模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解析
跨境电商企业采用9810出口海外仓模式报关出口货物,若货物仅发运至海外仓、尚未完成终端销售,则不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条件,无需在出口当月确认销售收入。实际收入确认时点,应以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为准。
尽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以报关出口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该条款不适用于9810模式。核心依据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对“出口货物”明确定义为——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货物。9810模式下货物虽已报关离境,但尚未实现真实销售,不符合“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