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38号(关于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监管(不含行政许可事项),规范检验检疫申请流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范围与办理地点
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包括发货人、货主、生产企业及其代理人等,依法应在产地或组货地海关办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合同、发票、授权委托协议及其他相关纸质或电子单证;可免于提交的情形按现行规定执行。
属国家许可管理的货物,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出口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须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涉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海关需验核或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予及时配合。
三、申请撤销与更改
申请人确需撤销或更改检验检疫申请的,应提交说明或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申请后30日内未配合检验检疫工作的,视为自动撤销;电子底账数据已被出口报关单核注的,不得撤销。涉及证单更改或撤销的,须交还原证单。
四、须重新申请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办理检验检疫申请:
-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
- 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且涉及检验检疫要求调整;
- 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
五、申请时限
出口货物一般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日申请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预留必要时间。法律、行政法规或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公告规定的,海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2025年7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