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1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调整聚焦科技自立、绿色转型、民生保障和产业升级,涉及暂定税率、税则子目、本国子目注释及优惠税率四大方面。
一、调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
与2025年相比,2026年暂定税率主要作以下优化:
- 新增14项商品适用暂定税率,包括压力机用数控液压气垫、异型复合接点带等关键零部件,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未焙烧黄铁矿等绿色资源类商品,以及人造血管、传染病诊断试剂盒等医疗健康产品;
- 取消14项商品的暂定税率;
- 下调1项商品暂定税率。
具体细目如下:
(一)新增14项暂定税率商品
(二)取消14项暂定税率商品
(三)降低1项商品暂定税率
注:表中税则号列后标注“*”的商品,其暂定税率适用范围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二、调整进出口税则子目
为匹配产业发展与技术进步需求,2026年增列智能仿生机器人、生物航空煤油等新子目,同步取消部分旧子目,税则税目总数由8960个增至8972个。
具体增删情况如下:
三、调整本国子目注释
新增3条、修订1条本国子目注释,调整后共201条注释,覆盖240个税号。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四、调整优惠税率
(一)协定税率
依据我国已生效的24项自由贸易协定及优惠安排,对原产于34个贸易伙伴的货物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并分两类执行:
- 进一步降税:适用于中国—新西兰、秘鲁、瑞士、韩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毛里求斯、柬埔寨、尼加拉瓜、厄瓜多尔、塞尔维亚、马尔代夫自贸协定,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 维持现行税率:适用于中国—东盟、智利、新加坡、格鲁吉亚、冰岛、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中洪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安排,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ECFA,亚太贸易协定等。
(二)特惠税率
- 继续对43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98%以上税目零关税;关税配额商品仅配额内零关税;
-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换文协议,对原产于孟加拉国、老挝、柬埔寨、缅甸的部分货物给予特惠税率。
五、企业合规建议
针对本次关税调整,进出口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 及时复核本国子目注释变更所涉商品的归类准确性,防范归类差错引发的申报风险;
- 强化原产地合规管理,确保协定/特惠税率适用条件充分满足;
-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新规,开展内部培训,提升关务人员对税则变化、原产地规则及法律责任的认知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