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出口退税函调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口货物退税函调管理办法》。该机制由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向其供货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函,核查供货企业是否存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复函方税务机关根据实地核查结果予以回复,协助发函方完成出口退(免)税审核。
二、非四类出口企业为何仍会被发函
出口企业正式申报退税时,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如发现以下两类情形,且经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等方式仍无法排除疑点的,可启动函调程序:
- 审核系统触发《建议发函调查的供货企业》六项条件之一;
- 系统提示或人工检查发现其他异常疑点,经分析核查后仍无法排除。
三、建议发函调查的供货企业情形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企业,列为建议发函调查对象:
1. 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商品连续6个月累计退税额超50万元,且同时满足:
- 出口企业为一般风险企业;
- 供货企业风险等级为二级以上;
- 出口商品风险等级为三级以上。
2. 从新增供货企业购进一般风险商品,自首次申报起6个月内累计退税额超50万元。
3. 本月申报一般风险商品退税额超50万元,且环比增幅超100%。
4. 跨商品大类出口一般风险商品,连续6个月累计退税额达50万元以上;其中,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该类商品累计退税额超10万元。
5.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委托其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存在跨大类出口情形。
6. 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视同外贸综服企业的供货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亦纳入发函范围。
四、复函结果类型及处理方式
复函结果分为四类:
- 正常业务:结合其他核查情况,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 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暂不办理退(免)税,待复函地税务机关再次复函后依情处理;
- 存在不予退(免)税的情形:未办结的不得办理;已办理的须追回税款;适用征税政策的视同内销征税;涉嫌骗税的依法查处;
- 暂缓办理退(免)税:未办理的暂不办理;已办理的,对应退税额从该企业其他已审结应退税款中暂扣,待再次复函后依情处理。
五、出口企业应对函调的建议
出口企业应坚持合规经营,杜绝虚开发票、接受虚开等违法行为。遇函调无需过度紧张,须按税务机关要求及时提供备案单证、收汇凭证等佐证材料。日常应规范整理单证与资金流资料,确保在沟通中能充分证实业务真实性,避免“一问三不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