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院终审判决:特许经营方因误导性承诺返还加盟费1.3万元
2025年12月18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判令沈阳某有限公司向张某返还加盟费1.3万元,驳回上诉。
被上诉人张某于2025年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公司在签约过程中,其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等渠道作出“一个月至三个月内收回成本”等明显高于行业合理预期的收益承诺,构成误导性宣传与瑕疵履行,请求返还全部加盟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虽不构成根本违约、未支持合同解除,但该公司确存在履约瑕疵,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酌情判令返还加盟费1.3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焦点与裁量依据
二审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13,000元服务运营费用是否应予返还;一审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微信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对方存在误导性承诺及瑕疵履行行为。一审法院在未解除合同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关于信息披露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酌定部分返还费用,处理适当、于法有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