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发布,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117号令),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加强直播电商全链条监管,压实平台、直播间运营者、主播及MCN机构主体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平台主体责任全面强化
直播电商平台须履行资质核验、信息报送、违法处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处理等法定义务;建立账号注册注销、内容审核、分级分类管理、黑名单、风险识别等机制;每年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直播间运营者及主播身份信息;保存直播回放、互动记录、订单详情、交易数据等关键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直播间运营者责任细化落地
直播间运营者须在账号主页显著位置公示主体信息(如名称、信用代码、经营地址等);在直播页面持续展示实际销售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严格履行选品核验、主播身份核验、事前合规审核、现场纠错、互动内容实时管理等制度;对AI生成人物图像、视频须明确标识并持续提示。
主播及MCN机构行为进一步规范
直播营销人员(主播)不得销售违禁商品、作虚假宣传、编造用户评价或利用AI技术误导消费者;其发布的推广内容若构成商业广告,须依法履行广告发布者、代言人义务。MCN机构须规范招募、培训与日常管理,健全违法处置机制,不得组织刷单、刷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所服务主播的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监管协同与法律责任明确
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将强化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对违法主体实施信用监管,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互联网严重失信名单;对平台未尽审核义务、直播间未公示信息、主播虚假宣传等行为,设定了从责令改正到罚款、暂停服务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梯次罚则。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7号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根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从事直播电商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所称直播电商,是指通过网站、APP等以视频、音频等形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直播电商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及商业道德。
第四条 坚持鼓励创新、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营造良好生态。
第二章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第六条 平台应建立健全账号管理、内容审核、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安全及主体管理制度。
第八条 须核验并登记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名称、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每半年更新一次;对主播身份信息开展动态核验。
第九条 每年1月、7月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直播间运营者、主播身份信息。
第十六条 须保存直播回放、互动信息、订单快照、支付物流、售后记录等交易信息,保存期自交易完成起不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 防范和处置利用AI技术编造虚假商业信息、假冒他人宣传等行为。
第十八条 健全消费争议解决机制,依消费者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信息及交易记录。
第二十一条 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身份、商品、交易等必要信息。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
第二十五条 须在账号主页显著位置公示主体信息;自然人主播属个体工商户的,须公示经营者姓名、信用代码等;无需登记的,须公示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 直播页面须持续展示实际销售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设置合规链接标识。
第二十七条 须核验所售商品/服务经营者的资质、认证、合格证明等,并保存记录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八条 须核验主播身份信息并及时更新,保存记录不少于三年。
第三十一条 须建立主播纠错机制,对口误、表述不当等情形现场纠正并留存记录。
第三十二条 须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品名、价格、计价单位及促销基准信息。
第三十三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环保要求,或掺杂掺假、法律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
第三十四条 禁止对商品性能、销量、用户评价、资质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
第三十五条 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须依法履行广告法相关义务。
第三十七条 使用AI生成人物图像、视频的,须明确标识并持续提示消费者。
第四章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须规范主播招募、培训、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须核验主播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资质等。
第四十二条 须健全主播违法行为处置制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与直播间合作时,须核验其主体信息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义务。
第四十五条 提供选品服务的,须核验商品提供方资质并留存记录不少于三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应加强协作,建立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机制。
第四十九条 监管部门可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调取电子数据、询问当事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实施信用监管,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依法公示。
第五十二条 对履职不到位、发生重大舆情、损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形的主体,可依法约谈整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七条 明确平台、直播间、主播及MCN机构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依据: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暂停服务、列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