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导老师:黄强丨作者:祝琳曦
编审:刘兴宇
做外贸的朋友都知道,信用证(L/C)因其银行信用加持,常被视为相对安全的付款方式。但实际操作中,“单证不符”引发的拒付纠纷屡见不鲜,更让人头疼的是:开证行拒付后,买方能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提货?
今天就通过一则真实的外贸纠纷案例,拆解这个核心问题,给各位出口商梳理清楚风险边界和应对方向。
01 案例还原:一笔看似常规的外贸单,卡在了“单证不符”上
国内某纺织企业(以下简称“卖方”)与孟加拉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一份棉纱买卖合同,贸易术语约定为CFR CHATTOGRAM,合同总价近8万美元,付款方式明确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要求信用证需在货物装运日后21天内在中国境内保持有效。
合同签订后,买方通过其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开具了相应信用证。卖方按约定流程推进:开具商业发票、向海关申报出口、将货物装船付运,随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全套单据提交给议付行。
本以为能顺利收汇,没想到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直接提出了4项“不符点”并正式拒付,具体包括:未出示快递收据、提单签章错误、发票遗漏签署方姓名、未满足信用证特定条款条件。
卖方第一时间联系买方联络人,要求其协调银行和买方接受不符点并及时付款。对方很快回复,称已与买方沟通妥当,同意接受不符点,预计卖方能在当月月底前收到货款。
然而,承诺的付款并未兑现。开证行始终未同意付款,买方也迟迟没有安排付款提货。直至3个月后,买方才通过邮件明确告知卖方:因自身资金紧张,不再履行付款提货义务。最终,为减少损失,各方只能协商将货物转卖处理。
后续卖方尝试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但围绕“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买方是否仍需履行付款义务”,双方产生了争议。
02 核心问题拆解:2个关键结论,出口商必看
1. 开证行拒付=“拖欠风险”?不成立!
根据出口信用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承保的“开证行拖欠风险”,有一个核心前提:受益人(即卖方)提交的单据无异议,开证行超过应付款日仍未付款。
而本案中,开证行明确提出了具体的单证不符点并拒付,并非“无异议却拖欠”。从保险免责条款来看,因“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拒付造成的损失,本身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因此,这笔纠纷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开证行拖欠风险。
这一点提醒各位出口商:单证制作的规范性直接影响收汇安全,也关系到保险索赔的成败,务必严格对照信用证条款逐一核查,避免因细节疏漏踩坑。
2. 开证行拒付,买方就能“免责”?法院不支持!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点:信用证作为付款保障,一旦开证行拒付,买方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履行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了?
虽然《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公报案例(沃斯特-阿尔卑斯(美国)贸易公司诉江苏省江阴市对外贸易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早已给出明确态度:即使信用证存在不符点,也仅构成开证行拒付的理由,不能成为买方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借口。
具体到本案中,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均是针对单据的形式、格式问题,无法证明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认定卖方违反了买卖合同的核心义务。更何况,买方联络人此前已明确表示同意接受不符点并承诺付款,进一步说明这些单证问题并非无法解决。
因此,即便开证行拒付,在信用证支付方式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买方仍应通过其他方式履行付款提货义务。本案中买方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付款,已构成违约。
03 外贸实操启示:3个关键动作,规避类似风险
通过这则案例,各位出口商可以总结出3个核心应对要点,提前规避风险:
1.严控单证质量,从源头减少拒付可能:收到信用证后,务必逐条款核对,明确单据要求(如签章、签署信息、附加文件等);制单完成后,反复核查“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必要时请专业人员或银行协助审核,避免因细节问题导致不符点。
2.拒付后及时沟通,固定关键证据:一旦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先核实不符点是否成立;同时第一时间与买方沟通,争取让买方同意接受不符点,并通过书面邮件、正式函件等形式固定沟通记录,为后续维权留存证据。
3.明确责任边界,拒绝买方“甩锅”:要清楚“开证行拒付”与“买方付款义务”是两回事,不能因开证行拒付就放弃向买方追责。若买方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且卖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可依据买卖合同主张权利,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外贸交易中,信用证不是“万能保险箱”,单证细节、合同约定、沟通留存证据,每一个环节都关乎收汇安全。希望这则案例能给大家敲响警钟,在实际操作中多一份谨慎,少一份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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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德致中 明法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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