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
如何勾选抵扣和填写申报表呢?
【勾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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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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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用票业务办理】-【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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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抵扣类勾选的功能页面内,点击【更多查询】展开更多查询条件,【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是否为转内销凭证】选择“是”,【转内销证明编号】填写已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编号,点击【查询】后,勾选操作区将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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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择需要勾选的发票信息,核对勾选认证信息后确认,系统提示“提交成功”即可完成操作。
特别提示:如果勾选的发票有误,可以在查询条件区,选择勾选日期的范围,点击【查询】,可查询当前税款所属期已勾选的发票。选择要撤销的发票信息,点击【撤销勾选】,系统提交成功即可完成操作(处理完成后,该发票将恢复为未勾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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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返回“抵扣类勾选”功能页面,在“统计确认”模块核对统计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申请统计】,系统将对勾选结果进行实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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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勾选抵扣后,
增值税申报表又该如何填写呢?
【填写申报表】
进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界面后,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1行“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填写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的相关数据,核对各项申报信息无误后,即可完成申报。

政策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项,“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二)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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