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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知识产权!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

涉知识产权!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 IPRdaily
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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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聚焦平台规则这一关键环节,压实平台主体责任,规范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全过程,旨在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交易秩序,切实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什么是平台规则?

《办法》所称平台规则,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服务不特定交易主体、管理平台内交易活动而预先拟定、供各方遵守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总称,包括平台服务协议、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规则、交易及纠纷处理规则、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

三大监管重点

一、压实平台规则制定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平台须履行信息公示、公开征求意见、设置合理过渡期、畅通申诉渠道等义务;要求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沟通协商机制和平台内交易纠纷解决机制,提升规则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二、强化权益保障与行为约束

平台须在规则中明确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处理规范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严禁利用规则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收取不合理费用、设定过高违约金;禁止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实施大数据“杀熟”、单方变更会员服务规则损害用户权益等行为。

三、完善协同监管与社会共治机制

市场监管与网信部门将加强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协作;可依法约谈平台负责人,督促整改;鼓励平台主动发布合规报告、开展合规自评或引入第三方“体检”,推动平台规则治理规范化、常态化。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6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以下简称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开展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法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社交、直播等平台若提供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核心平台服务,亦属本办法规制范围。

第四条 平台规则是平台为服务不特定交易主体、管理平台内交易活动而预先拟定、供各方遵守的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总称,包括平台服务协议、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规则、交易及纠纷处理规则、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与特定主体单独协商达成、不具广泛适用性的协议,不属本办法所指平台规则。

第五条 平台制定、修改和执行规则,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侵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平台应通过规则落实商品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竞争、信用管理、信息与数据安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定责任。

第二章 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

第七条 平台须在其网站、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规则全文或链接,确保经营者和消费者便捷、完整地阅览下载。

第八条 规则内容应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对收费、争议解决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须以加粗等显著方式提示,并按要求解释说明,保障知情权。

第九条 平台应在规则展示页设置检索功能,便利用户查找特定内容。

第十条 制定、修改规则前,须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预留必要时间并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意见表达充分及时。

第十一条 平台须全面归纳整理征求意见,合理意见应充分采纳;未采纳意见须说明理由;相关资料留档备查不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 新规则应至少提前7日公示;涉及用户量巨大、修改内容较多、影响各方重要权益的,须提前15日公示。

第十三条 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规则修改,除提前公示外,还应设置合理过渡期,便利各方妥善应对。

第十四条 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不接受规则修改而申请退出或终止服务的,平台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阻止;并须依修改前规则退还费用等,不得拖延或拒绝。

第十五条 平台须完整保存生效前三年内的全部历史版本,确保可查阅、可下载。

第十六条 平台不得强制或诱导用户默认同意规则;仅在不增加义务、不减损权益前提下可设默认选项。

第十七条 平台须建立重大事项沟通协商机制,定期会商、座谈、问卷调查,全面梳理意见,合理采纳并说明未采纳理由。

第十八条 平台须通过规则规制违法、违背公序良俗行为,防范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受损。

第十九条 对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采取权益影响措施的,须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并设置便捷申诉渠道;申诉复核须及时、客观、公正;申诉人要求人工判定的,不得仅依赖人工智能处理。

第二十条 平台不得对申诉权利作出不合理限制。

第二十一条 平台须在规则中明确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公平设定举证责任;减轻一方举证责任的,须同步建立识别、防范和处置滥用行为的机制。

第二十二条 委托第三方执行规则的,平台须培训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息、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

第二十三条 平台须在规则中以显著方式明确商品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评论信息等安全条款,要求用户守法,不得制作传播违法不良信息,并采取必要防范抵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平台须依法在规则中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合理界定平台与经营者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平台通过规则明确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数据安全义务的,须依法界定其权责,督促加强安全管理;不得从事非法处理用户数据、无正当理由限制用户数据权益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面向未成年人用户量大或影响显著的平台,须制定专门规则,明确平台内经营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与救济途径。

第四章 平台内经营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 平台不得利用规则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承担非法定售后责任、强开非必需增值服务、强制参加推广促销、限定单一平台经营等。

第二十八条 平台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如重复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转嫁平台自身成本、收取基础经营数据费用、强制购买服务或促销收费、以不合理保证金变相收费等;不得对同等条件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

第二十九条 设置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须合理,须告知计算依据,不得收取明显超出合理水平的金额。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平台不得在规则中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包括设定过高违约金、限制自主选择权、排除投诉举报与诉讼权利等。

第三十一条 平台不得利用规则实施大数据“杀熟”,即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

第三十二条 会员服务期内,平台不得单方修改规则擅自收费或减损会员权益;续费前须以显著方式告知规则变动情况;因不可预见客观原因无法履约的,须依第十四条处理退出请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网信部门须依职责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机制;平台须配合检查,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与技术支持。

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 鼓励平台建立社会共治制度,听取消费者组织、第三方机构及专家意见;鼓励发布年度合规报告、开展合规自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省级以上监管部门可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指导平台优化规则机制;监管须依法、规范、公正、高效,避免不当干扰正常经营。

第三十八条 平台存在法定义务履行不到位、发生重大负面舆情、监管发现风险问题、侵害各方权益等情形的,监管部门可约谈有关负责人,责令说明情况、限期整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由网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处罚;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处罚;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依《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的,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处罚。

第四十四条 利用规则从事垄断行为的,依《反垄断法》处罚。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须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平台规则监管,由相关部门依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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