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服务我国生命科学研究,保障科研、生产所需生物材料高效进出,统筹发展与安全,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在京津冀沪等地试点经验基础上,决定将进境生物材料检疫监管改革措施推广至全国,并科学完善进出境生物材料风险分级及检疫监管体系。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动态调整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及监管措施
根据产业发展和科研需求,海关总署将动态调整并公布《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疫监管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在官网持续更新。科研用动物源性明胶(包括猪皮、牛皮、鱼皮明胶)不再纳入生物材料管理范畴,按非食用动物源性明胶进行监管。
二、优化进出境生物材料检疫监管措施
(一)优化进境检疫审批流程
进境一级风险生物材料须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相关程序依照海关总署关于特许审批的现行规定执行。
进境二级风险生物材料应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直属海关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优化实验动物检疫监管
《清单》所列实验动物的指定隔离场使用证可一次办理、有效期内多次使用。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批准,在确保生物安全前提下,允许边隔离边开展实验。
实验动物隔离检疫期统一缩短至14天。其中,实验鼠进口时需提供符合卫生证书要求的健康监测报告,或由CNAS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无法提供的,仍执行30天隔离检疫期。
(三)优化出境企业注册登记管理
对于出境生物材料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若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则不实施强制注册。如有注册要求,相关单位应向海关提交《出境生物材料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注册登记。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准予注册,有效期为5年。
三、其他事项说明
《清单》中实施准入管理的生物材料,其已获准入的产品名单及注册企业信息将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并动态更新。
进境二级风险生物材料的收货人应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切实履行生物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运输、储存、隔离、使用及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
涉及特殊监管要求的进出境生物材料,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30日起施行。原《质检总局关于推广京津冀沪进境生物材料监管试点经验及开展新一轮试点的公告》(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94号)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疫监管措施清单.xls
2.出境生物材料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申请表.docx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科学完善进出境生物材料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科学完善进出境生物材料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pdf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