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解析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殷敏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法制处科员 丁伊琳
来源:《公平贸易信息月报》2023年第9期 “专家观点”栏目
一、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标准及发展趋势
RCEP已在十五国全面生效,其原产地累积规则为成员国间的贸易带来诸多好处。然而,随之而来的技术实施问题与优惠侵蚀等潜在漏洞也对海关和企业提出了挑战[1]。
(一)RCEP原产地累积标准的确定
目前累积规则分类混乱,国际上多以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原产地手册》为基准,分为四类:双边累积、区域累积、完全累积、对角线累积及第三国生产累积[2]。
(二)RCEP累积标准呈现扩张趋势
RCEP计划五年内考虑扩大累积适用范围至“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并向完全累积靠拢。此外,RCEP开放性条款允许更多国家参与谈判,展现了包容性特性[3]。
(三)开放式累积规则对企业与政府提出更高要求
由于缺乏国际统一化标准,“意大利面碗效应”造成市场分裂化,增加政府执行负担及企业交易成本[4]。
二、RCEP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优化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RVC)是优惠贸易安排下的重要标准。
(一)RCEP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简化处理
RCEP赋予进出口商选择计算方法的权利,可采用交易价格法或净成本法,但复杂计算方式仍可能形成隐形壁垒[5]。
(二)RCEP区域累积成分标准体现多边主义因素
RCEP并未背离多边化目的,其40%的数值降低原产地标准满足要求,有助于出口商享受政策红利,加强成员国资源共享能力[6]。
(三)区域价值成分标准需强化指向性、灵活性、协调性
RCEP通用性的RVC计算标准虽简化了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的计算要求,但也可能影响中国汽车企业在区域内的市场份额[7]。
三、RCEP区域累积规则与关税减让对接
(一)RCEP关税减让开放程度提高
成员国承诺对90%以上货物逐步归零关税,利好中小企业[8]。
(二)RCEP关税减让包容性增强
RCEP特别放宽了适用条件,但也针对部分敏感产品增设门槛[9]。
(三)RCEP关税减让与累积规则重叠带来的贸易转移问题
RCEP规则享惠进出口货值显著,但也可能导致贸易转移效应,需适度控制累积范围扩张[10]。
四、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对中国启示
(一)明确中国FTA谈判战略方向
RCEP证明中国在全球范围内打造自贸区网络的努力,为未来谈判奠定基础[11]。
1. 强化RCEP与“一带一路”对接
中国应借助RCEP大力推进区内货物贸易项目与规则标准对接[12]。
2. 利用RCEP作为加入CPTPP契机
疫情背景下,RCEP签署证明中国已准备好迎接更高要求[13]。
(二)构建高度灵活原产地累积规则体系
1. 制定针对性强、行业特色明显规则
总结中国FTA发展,从单一从价百分比到结合加工工序标准,规则日益完善[14]。
2. 加强国内法与FTA内容对接
中国在原产地证书管理方面经历多次调整,但仍存在不足,需进一步细化规定[15]。

RCEP政策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理性认识与政策指导
为确保企业充分享受RCEP关税减让带来的福利,商务部联合其他部门发布指导意见[30],涵盖制造产业竞争力、营商环境等六大方面,并提供专题培训教材,指导企业参与原产地累积规则运用。
优化海关管理水平
提升海关效率有助于改善企业出口业绩和参与全球价值链。通过政府力量协助中小微型企业,优化整体营商环境,强化海关带头示范作用[33]。
企业自身建设与创新
企业应将关税减让纳入经营策略调整中,完善人才机制,加强与高校合作,深入研究RCEP政策[35]。同时加大创新投入,挖掘区域合作空间,优化产业结构以增强国际竞争力。
以上措施旨在解决企业认知难题,提升协定利用效率,帮助中小微企业在激烈竞争中掌握生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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