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条款下隐藏的风险与应对策略
一、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弊端及成因
据统计,中国出口中以FOB成交的比例高达70%。然而,专家指出,FOB对出口商的风险较大,可能导致货款两空的局面。
近年来,我国出口合同中指定境外货运代理的比例远高于船公司。这一现象不符合FOB条款的实际含义,而指定货代则可能涉及更多的潜在风险。
二、FOB比例上升的原因
自九十年代起,我国航运市场对外开放,外资班轮公司纷纷布局沿海港口,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同时,随着国际贸易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企业随行就市导致FOB货量逐步攀升。
此外,班轮公司频繁涨价以及部分企业为规避运价风险主动选择FOB模式,也促使该比例持续增长。
三、买方为何指定货代而非船公司
根据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条件下买方应指定船公司。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情况下是指定货运代理。这主要是因为买方通过货代可享受更多服务(如清关、分拨等),或获取优惠运价。
但需警惕的是,个别不法商人可能利用货代关系骗取货物,从而给出口商带来损失。
四、FOB条款下发货人可能承担的费用
1. 常规应付费用:
包括提货费、装箱费、港杂费、港安费、AMS/ENS申报费等起运港相关费用。
2. 意外情况费用:
- 船货衔接不当产生的滞期费、空舱费。
- 目的港无人提货导致的海运费、滞箱费、滞港费。
- 指定货代收费较高,需由发货人承受额外成本。
- 货损赔偿:若因发货人包装或检验问题引发货损,则需协商解决。
- 无单放货风险:指定货代未收回正本提单即放货,导致发货人货款两失。
- 信用证软条款陷阱:单据不符可能被拒付,进而陷入货款受损困境。
五、应对措施
- 尽量避免采用FOB贸易术语,优先选择CIF或CFR。
- 争取使用船公司提单代替货代提单。
- 严格审核指定货代资质,确保其信誉可靠。
- 加强货物所有权控制,审慎签发提单。
- 投保相关出口信用险以分散风险。
以上内容旨在提醒出口企业在采用FOB条款时应具备充分的风险意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