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鸿蒙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判决详情及原因分析

5月12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书。根据判决书,华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截图自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消息显示,案件编号为(2020)京73行初10187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华为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华为关于“鸿蒙”商标的注册申请最终未能通过。

网络截图

引证商标一截图

引证商标二截图
经法院查明,已有两家企业注册了“鸿蒙”相关商标,分别是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鸿蒙”,而引证商标一是“CRM鸿蒙及图”,其中文识别部分为“鸿蒙”;引证商标二为纯文字商标“鸿蒙”。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似或相同,容易导致公众混淆。
针对此判决结果,华为提出了三点反驳理由:
- 这两家公司的商标未实际使用且已被提起撤销申请,不应成为华为商标的权利障碍。
- 引证商标与华为申请商标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 “鸿蒙OS”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会造成公众混淆。
然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华为要求暂缓审理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合法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了华为的诉讼请求。
最终判决结果:驳回华为的诉讼请求,并由华为承担100元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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