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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粤港澳大湾区融合的日益紧密,以及通过“高才通”、“优才计划”等途径赴港工作的内地专业人士越来越多。在规划事业与生活的同时,一个关键的税务问题也随之浮现:我到底算香港还是内地的税务居民?收入会不会被两边征税?
其实,《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全面性安排》”)自2006年起生效,早已为跨境工作者提供了明确的税务指引。
2025年12⽉22⽇,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对双重课税宽免及资料交换安排做了最新修订,发布了对税务居民的认定的详细解释。
本文将根据香港税务局发布的官方问答,为您深入解析其中的关键条款。
一、 核心免税条款:183天规则
对于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所得,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可在内地免税:
停留时间限制:在有关的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 12 个⽉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 天;
支付方限制:报酬由非内地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负担方限制: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所负担。
重要提示:若不符合以上任一条件,则需在内地缴税。如果该笔收入也须在香港缴税,在内地已缴税款可依据《全面性安排》获得抵免,避免双重征税。
二、 关键概念辨析与计算方式
1. “停留”天数 vs “居住”天数
这是最容易混淆的点。根据《全面性安排》:
“停留”天数:采用“身处当地天数”计算。入境、出境当天及停留期间,无论停留时长与原因,均计为1天。
“居住”天数:此为内地自2019年起为实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计算方法,即停留当天满24小时才计入,不足则不计。
好消息是:根据内地法规,香港居民可以自行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计算方法来确定纳税义务。
2. 计算税额时的“停留天数”
在最终计算应纳税额时,计算方法有所不同:单次停留期间,采用“身处当地天数减1”。例如,1月2日入境,1月5日出境,计为3天(而非4天)。
特别共识:同一天往返两地且在两地均有提供服务,按半天计算;若同一天往返但只在内地提供服务,则计为在内地停留1天。
3. 香港“个人居民”的定义
Q:持有⾹港永久性居⺠⾝份证的⼈⼠是否就是⾹港个⼈居⺠?
A:这个未必⼀定。要考虑的因素是有关⼈⼠是否「通常居于⾹港」。
Q:怎样才算通常居于⾹港?
⼀般⽽⾔,若个⼈在⾹港保留⼀永久性住所,⽤作他本⼈或其家⼈⽣活的地⽅,他会被视为通常居住于⾹港。其他会被考虑的因素包括:
他在港逗留天数﹔
在港是否有⼀个固定居所﹔
在外地是否拥有物业作居住⽤途﹔
他主要在⾹港还是在外地居住。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被视为香港税收居民:
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或
在有关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
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一为有关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
注意: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并不自动等于“通常居住于香港”,需综合住所、家庭、生活重心等因素判断。
三、 解决双重居民身份:“加比规则”
对于同时符合双方居民身份的个人,按以下顺序(“加比规则”)判定其居民身份归属:
永久性住所:在哪一方有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个人和经济关系与哪一方更为密切?
习惯性居所:习惯性居住在哪一方?
协商解决:如仍无法判定,由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
实例说明(基于香港税务局案例):
案例1:
A先⽣持有内地⼾籍,透过输⼊⼈才计划成功申请来⾹港⼯作,受雇于⾹港公司。他在⾹港持有或租住物业,其配偶及⼦⼥与他⼀同来港居住,⼦⼥在⾹港上学。A先⽣⼤部份时间在⾹港居住及⽣活,偶尔会回内地探亲或旅游,他在某⼀课税年度内在⾹港逗留超过180天。根据「全⾯性安排」A先⽣同时为⾹港及内地双⽅居⺠,在此情况下该怎样判定他的居⺠⾝分?
答:在应⽤加⽐规则解决A先⽣双重居⺠⾝分的问题时,需考虑他在⾹港的住所是否具有永久性质、在内地是否保留永久性住所等情形。⼀般⽽⾔,如A先⽣在⾹港的住所具有永久性质,且在内地没有永久性住所,则他在「全⾯性安排」下会被视为⾹港居⺠。相反,如A先⽣在内地保留永久性住所,且在⾹港的住所不具有永久性质,则他在「全⾯性安排」下会被视为内地居⺠。
如于案例1所述的A先⽣在⾹港及内地均有永久性住所,该怎样判定A先⽣的居⺠⾝分?
答:如果A先⽣在⾹港及内地均有永久性住所,则需要综合考虑A先⽣在⾹港及内地的个⼈和经济关系,并⽐较其与哪⼀⽅更为密切。如A先⽣与⾹港的个⼈和经济关系更密切,他在「全⾯性安排」下会被视为⾹港居⺠。相反,如A先⽣与内地的个⼈和经济关系更密切,他在「全⾯性安排」下会被视为内地居⺠。
案例2:
B先⽣持有内地⼾籍,其情况与案例1所述的A先⽣相若,但由于他的⾹港雇主在内地有业务,B先⽣需要经常到内地⼯作。B先⽣在某⼀课税年度内在⾹港逗留超过180天,⽽且周末时间⼤多在⾹港度过。在此情况下,在应⽤加⽐规则解决双重居⺠⾝分的问题时会有不同吗?
答:B先⽣同时为⾹港及内地双⽅居⺠,在应⽤加⽐规则时, B先⽣因⼯作等原因需要经常在内地停留,他在内地保留永久性住所的可能性更⼤。相⽐⾹港,B先⽣与内地的个⼈和经济关系更为密切的可能性也更⼤,因此他在「全⾯性安排」下被视为内地居⺠的可能性更⼤。
案例3
C先⽣持有内地⼾籍,透过输⼊⼈才计划成功申请来⾹港⼯作,受雇于⾹港公司,他在⾹港持有或租住物业。C先⽣星期⼀⾄星期五在⾹港⼯作,周末则返回内地。C先⽣的配偶及⼦⼥仍留在内地居住,⼦⼥在内地上学。C先⽣在某⼀课税年度内在⾹港逗留超过180天。根据「全⾯性安排」C先⽣同时为⾹港及内地双⽅居⺠,在此情况下该怎样判定他的居⺠⾝分?
答:在应⽤加⽐规则解决C先⽣双重居⺠⾝分的问题时,考虑到C先⽣此前在内地⼯作⽣活,受雇于⾹港公司后,配偶及⼦⼥仍留在内地,C先⽣在内地应有永久性住所,但他在⾹港的住所是否具有永久性质需要结合实际事实及情况进⼀步研判。
如果C先⽣在⾹港的住所不具有永久性质,则他在「全⾯性安排」下会被视为内地居⺠。
如于案例3所述的C先⽣在⾹港及内地均有永久性住所,该怎样判定C先⽣的居⺠⾝分?
答:如果C先⽣在⾹港及内地均有永久性住所,则需要综合考虑C先⽣在⾹港及内地的个⼈和经济关系,并⽐较其与哪⼀⽅更为密切。
四、 特殊事项与重要提醒
1. 董事费处理特殊
与受雇收入不同,董事费的征税权在公司居民地一方,不考虑停留天数。例如:
香港居民担任内地公司董事 → 董事费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地居民担任香港公司董事 → 董事费在香港缴纳薪俸税。
2. 香港的“孰优原则”
香港税务遵循对纳税人更优惠的原则。例如,内地居民在港工作,即使不符合《安排》的免税条件,若其在一个课税年度内访港不超过60天,仍可依据香港本地《税务条例》豁免薪俸税。
3. 申请享受待遇
香港居民如需在内地享受《安排》待遇,应直接向内地税务部门申请。自2015年11月1日起,申请时无需再附送《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证明的函》。
总结与建议
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税收安排为跨境工作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旨在避免双重征税,但其规则具有一定复杂性,尤其是关于183天的移动计算、居民身份的判定以及董事费等特殊事项。
给跨境工作者的建议:
详细记录:妥善保留出入境记录、工作日志、报酬支付凭证等。
提前规划:对于工作安排,特别是停留时间,可结合税收规则进行合理安排。
专业咨询:遇到复杂情况(如双重居民身份判定、特殊收入类型)时,务必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
官方渠道:如有疑问,可访问香港税务局官网查询《安排》全文及释义。
合理理解并运用税收安排,可以有效管理税务成本,确保合规,让您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之路更加顺畅。
注:本文内容基于香港税务局发布的官方解释,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税务建议。实际税务处理请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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