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财所、国融兴华被通报批评!
梧桐树下V 文/旋风
1月7日,深交所公布了《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发勇、孙光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关于对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签字资产评估师王汝山、刘通州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经查明,中兴财所及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发勇、孙光亚,在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高科)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能恰当识别和评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重大错报风险及舞弊风险;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国融兴华及两名签字资产评估师王汝山、刘通州,在为首航高科提供评估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形。
据公开资料,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连续亏损,最终于2024年8月26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当事人: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涉案项目审计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号)查明的事实,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所)、陈发勇、孙光亚在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高科)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首航高科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中兴财所为首航高科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发勇、孙光亚。
二、中兴财所在对首航高科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2020年度,首航高科控股股东因股权质押未能按约定回购,导致被动卖出股票,卖出资金用于偿还融资债务;首航高科在半年末和年末频繁开立和注销银行账户;控股股东家族成员在首航高科占据重要岗位。
中兴财所知悉、关注到首航高科及控股股东的上述异常情况,但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能恰当识别和评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重大错报风险及舞弊风险。
(二)2020年初,首航高科6亿元贷款资金被控股股东直接占用,相关资金划转未入账。
中兴财所在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将货币资金评估为特别风险并作为关键审计事项,设计了获取资产负债表日所有银行账户对账单的审计程序。中兴财所关注到首航高科利息收入大幅上升,设计了测算利息收入的审计程序但实际未执行。中兴财所抽取查看了相关账户的利息收入凭证及银行回单,查看了相关账户对账单,但针对账面显示贷款资金长期存放于活期银行账户,相关账户活期存款金额相同、季度利息收入却相差近10倍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未识别可能存在虚假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回单的情形。
中兴财所为首航高科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发勇、孙光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兴财所、陈发勇、孙光亚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0年修订)》第16.5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中兴财所、陈发勇、孙光亚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当事人: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涉案项目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07号)查明的事实,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融兴华)、王汝山、刘通州在为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高科)提供评估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国融兴华与首航高科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国融兴华对首航高科拟受让案外公司全部股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3月31日。2021年6月25日,国融兴华向首航高科出具了评估报告,经评估的案外公司总资产价值为65,612.65万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7,885.93万元,签字资产评估师为王汝山、刘通州。
(一)经查明,评估人员王汝山运用收益法初步得出案外公司持有的7栋商业地产评估值为5.3亿元并告知首航高科,首航高科要求王汝山调高整体评估值,并压低1号楼和2号楼的评估值以增加其他楼的评估值,从而提高股权交易对价。王汝山加入成本法重新评估,收益法评估值为4.38亿元,成本法为22.22亿元,两种方法分别取90%和10%的权重最终得出房产评估值为6.17亿元,对应的股权交易价值为9,451.33万元。
成本法下,一是评估人员将共有宗地全部面积的土地成本计入待估房产成本,共有宗地的土地成本占7栋商业地产成本法评估值22.22亿元的21亿元以上,但未考虑共有宗地上其他共有人的权益;二是案外公司与买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后附补充协议的约定对成本法下及最终的房产评估值均构成重大影响,进而对股权评估值存在重大影响。然而,国融兴华评估工作底稿中未见对上述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的记录,计算评估值时也未考虑上述事项的影响,评估报告中亦未披露相关情况。
(二)经查明,2020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3日,案外公司的银行账户被法院申请冻结1.6亿元。评估报告中未说明案外公司银行账户被法院申请冻结1.6亿元的情况。
国融兴华在为首航高科提供评估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形,签字资产评估师王汝山、刘通州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国融兴华、王汝山、刘通州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5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国融兴华、王汝山、刘通州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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