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换皮”侵权的司法路径厘清:从《万国觉醒》诉《指挥官》案看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边界
引言:网络游戏“换皮”现象的背景与现状
2025年12月19日,中国游戏产业年会发布的《2025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25年国内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3507.89亿元,同比增长7.68%,创历史新高;用户规模达6.83亿人,同比增长1.35%,同样达历史峰值。增长主要源于移动游戏品质提升、新品表现强劲,以及头部SLG(策略类)等长青游戏持续创新优化。其中,策略类游戏占比近50%,凸显其在市场中的核心地位。
伴随产业扩张,“换皮”游戏问题日益突出。“换皮”指保留原游戏核心玩法、规则、数值体系、任务逻辑等实质内容,仅替换美术风格、音效、文字表达等外在元素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将其界定为:在后游戏使用不同IP形象与音乐,但在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操作界面等方面与在先游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该现象引发关键法律争议:游戏规则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应由著作权法保护,抑或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乐某公司、莉某公司诉九某公司、番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即《万国觉醒》诉《指挥官》游戏侵权案。
《万国觉醒》是一款具有高完成度与创新性的SLG沙盘策略游戏,围绕战斗、生产、采集、联盟、任务、抽卡六大模块构建完整体系,兼顾策略深度与中小玩家友好性,上线后广受市场认可。
原告主张,《指挥官》系对《万国觉醒》的“换皮”抄袭,要求以游戏整体作为作品主张著作权保护;若法院认定不宜适用著作权法,则请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规制。
一审法院认定:《万国觉醒》整体画面构成视听作品;《指挥官》在整体结构、系统体系、数值策划及对应关系等玩法规则的具体表达上与前者实质性相似;界面设计亦存在独创性内容被系统性使用,侵犯视听作品改编权。据此,一审将游戏整体归入《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判令被告赔偿1050万元,并未重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赔偿结果,但纠正作品定性:明确《万国觉醒》不构成“其他智力成果”;两游戏相似核心在于玩法机制设计,而非连续动态画面;一审将界面布局作为视听作品基本表达、并将实用功能设计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属适用不当;游戏规则本身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规制。
二、一审法院著作权保护路径的法理审视与问题剖析
游戏“换皮”纠纷本质涉及著作权法底层原理——思想/表达二分法与作品分类逻辑。肯定论认为,具象化、与游戏要素深度融合的游戏规则可构成受保护的“表达”;否定论则强调,规则属于操作方法或功能性思想,纵使复杂具体,仍难逾越“思想”范畴。
由于“游戏规则”非法定概念,司法认定长期缺乏统一标准。早期简易游戏规则被普遍视为“思想”无可争议;而随着策略类游戏机制日趋精密,权利人开始寻求著作权法框架下的玩法保护。学界提出“皮”(画面)与“骨”(玩法)之分,主张以整体性视角保护网络游戏。
(一)一审法院的分析论证过程
一审采取两步论证:其一,认定网络游戏运行画面构成视听作品,因其融合美术、音乐、动画等多元元素;其二,在视听作品基础上,进一步将游戏整体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理由是游戏包含规则、数值、任务流程等具备独创性且可被感知的智力成果。由此推导:游戏规则作为整体有机组成部分,自然落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实为一种“协同性表达”。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法理缺陷与逻辑矛盾
1. 违背“思想/表达二分法”基本原则。
该原则是著作权法基石,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游戏规则属玩法指导与功能性方法,即便可文字描述、可玩家感知,其本质仍为思想。一审将规则纳入保护,实为以“表达”之名行保护“思想”之实,违背立法本意。
2. 混淆规则本身与表现规则的表达。
视听作品保护的是画面组合的独创性表达,而非画面所承载的规则。如赛车游戏中“油门加速、刹车减速”的核心规则属思想,画面呈现才属表达。一审打包认定“整体作品”,混淆了本体与载体,试图突破作品类型限制实现全面保护。
3. 对《著作权法》第3条作品定义理解偏差。
“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是作品构成的必要条件,非充分条件。须结合“思想/表达二分法”进行限缩解释,否则将致保护范围不当扩张,挤压公有领域空间。一审忽略此关键步骤,显属不当。
三、二审法院的纠正与保护路径选择
(一)二审法院对网络游戏规则认定的纠正
二审明确认定:《指挥官》确系《万国觉醒》“换皮”游戏,但相似核心在于玩法机制设计,而非连续动态画面;一审将界面布局作为视听作品基本表达,并将实用功能设计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存在根本性错误,予以纠正。
二审指出,界面布局主要服务于操作便利等实用性需求,多属通用设计,不宜作为著作权侵权判断主因。权利人诉请保护的结构、系统、数值及对应关系,属于玩法机制设计,不构成“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依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针对“换皮”行为规制路径,二审基于当事人诉请,选择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理由是:被告未经许可大量模仿原告核心玩法、数值体系与任务系统,属典型“搭便车”,以低成本快速抢占市场,违反商业道德,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二审法院的核心观点与论证过程
1. 核心观点。
否定一审将游戏整体认定为“其他作品”;准确把握“换皮”本质在于玩法机制复制,而非画面表达;纠正视听作品保护范围误读,强调其限于画面独创性组合,界面布局等实用性设计不宜纳入强保护范畴。
2.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论证逻辑。
二审立足电子游戏作为“产品”的属性,指出“换皮”本质是经营主体以同质玩法争夺市场份额。规制此类行为,无需拘泥于“作品”权利模式,而应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关于“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及“遵守商业道德”的原则。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综合玩家体验、规则相似度、是否构成实质性替代、研发周期等多因素,重点考察行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
四、司法保护路径选择的理论依据与实践意义
(一)著作权法保护游戏规则的理论困境
1. 违背“思想/表达二分法”:游戏规则属玩法指导,本质为思想;
2. 功能性问题:规则具实用目的,非艺术性表达,著作权法不予保护;
3. 国际保护失衡:若单边扩大为新作品类型,将冲击《伯尔尼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4. 抑制产业发展:过度保护易导致规则垄断,扼杀后续创新,加剧产品同质化。
(二)避免著作权法“强保护”的弊端
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专有控制权,若将规则纳入保护,将禁绝所有实质性相似规则的使用,形成市场壁垒。相较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更为谦抑灵活——不赋予权利,仅在特定行为扭曲竞争时提供救济,既保障合理借鉴空间,又遏制恶意攀附,更利于平衡创新激励与市场竞争。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游戏规则的正当性
1. 价值目标契合:反法以维护竞争秩序为宗旨,核心在于判断行为是否扭曲优胜劣汰机制;
2. 分析范式科学:采用“行为中心主义”,聚焦行为本身是否背离商业道德,而非简单比对权益损害;
3. 符合产业规律:允许合理借鉴是行业常态,但超边界“换皮”必须制止,方利长远发展;
4. 司法理性回归:从广东高院《我的世界》诉《迷你世界》案到本案,司法实践正走出“著作权法万能论”误区,转向尊重法理边界的理性路径。
(四)为“换皮”行为认定提供更合理标准
单纯依赖著作权法,被告易通过修改美术、音效等外在元素规避责任。反法一般条款支持综合判断:主观恶意、模仿程度、对原告市场影响、自身创新含量等。例如,若被告在数值、任务、社交系统等多维度高度抄袭,且研发周期极短、宣传刻意关联,则更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该标准更具实质性和适应性。
(五)二审法院核心论证逻辑
1. 明确模仿的合法性基础。
游戏机制借鉴是产业常态,属合法竞争手段。适度模仿降低创新门槛,丰富产品供给,推动生态繁荣。一概禁止将违背自由竞争原则。
2. 界定模仿的合理边界。
模仿须坚守诚信底线。认定不当模仿需综合四要素:行业惯例认可的借鉴范围、被告主观恶意(如接触机会、宣传误导)、对原创者投资回报与创新积极性的损害、对市场多样性与消费者选择权的影响。
3. 排除专门法后的反法适用逻辑。
先排除著作权法等专门法保护可能,再以反法作为“补充法”“兜底法”介入。竞争关系采广义认定,重点考察是否争夺同一用户群体、影响市场份额与经营利益。
(六)网络游戏规则抄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论证路径
第一步:排除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
明确游戏规则属功能性思想,非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无法纳入“其他作品”范畴,为反法适用奠定前提。
第二步:认定广义竞争关系。
两款游戏属同类(如均为SLG沙盘),目标用户重合;且被诉游戏实质性替代原告市场,影响其收入与品牌声誉,即可认定竞争关系成立。
第三步:评估模仿行为正当性边界。
客观层面:对比核心规则、系统架构、玩法设计等关键要素相似度;主观层面:查证被告是否存在刻意模仿、恶意攀附意图(如短期速推、宣传暗示关联等)。
第四步:判断是否违反商业道德与扰乱秩序。
考察行为是否违背行业共识(尊重原创、公平竞争),是否抑制创新、减少多样性、损害消费者利益。仅当超越合理边界、违反商业道德并实质扰乱秩序,方可认定不正当竞争。
五、网络游戏“换皮”侵权分析与司法保护建议
(一)“换皮”行为的类型化分析与法律适用
1. 仅模仿规则,完全替换外在表达。
外在元素独立创作,不侵权;规则属思想,著作权法不保护。此时应重点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被告恶意“搭便车”、实质性替代市场,可认定不正当竞争。《我的世界》案即为此类典型判例。
2. 既模仿规则,又抄袭外在表达。
外在表达(如美术、音乐、文案)若具独创性且未经许可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规则模仿部分仍依反法评判。原告可择一或并行主张权利。
3. 在模仿基础上进行实质性创新。
若引入新核心玩法、重构数值体系、打造独特世界观,整体体验显著差异,则属合理借鉴,不宜认定不正当竞争。适度模仿与创新是产业进步动力。
(二)司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考量因素
1. 模仿程度与性质:全面模仿核心框架 vs. 借鉴个别非核心创意;
2. 主观状态:是否存在接触机会、宣传误导等恶意证据;
3. 对原告及市场影响:是否导致用户流失、收入下滑,是否限制消费者选择;
4. 创新程度:是否贡献新价值,抑或仅作表层替换;
5. 行业惯例与商业道德:是否超出业内普遍接受的合理借鉴范围。
(三)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与平衡
过度保护将垄断规则、阻碍创新;放任“换皮”则打击原创动力,致“劣币驱逐良币”。二审确立的“著作权法保护外在表达+反法规制恶意规则模仿”双轨路径,精准平衡二者:鼓励视听、叙事等独创表达,允许合理规则借鉴,严打无创新“搭便车”,为产业健康提供清晰司法指引。
结语:示范判决正本清源
《万国觉醒》诉《指挥官》案二审判决,标志着司法对“换皮”侵权判定的重大进步。其核心价值在于:回归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本源,严格划清保护边界,防止权利误用;同时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与兜底功能,以行为是否扭曲竞争为标尺,灵活应对“换皮”复杂形态。
未来司法实践应坚持:1.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游戏规则;2. “换皮”规制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竞争行为正当性为核心;3. 避免将游戏规则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误区;4. 法律应遏制不劳而获,引导产业鼓励真创新;5. 完善案例指导与反法适用标准,为行业提供稳定预期。
本案不仅纠正了过往司法偏差,更以理性裁判为网络游戏产业高质量发展树立了标杆——尊重法理、平衡利益、守护创新、维护公平。
作者:姚兵兵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