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正式实施(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2025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1号),明确该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调整暂定税率
与2025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相比,2026年主要调整如下:
- 为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将压力机用数控液压气垫、异型复合接点带等关键零部件及先进材料纳入暂定税率商品范围,降低进口关税;
- 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将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等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纳入暂定税率范围,并下调未焙烧黄铁矿等资源型商品暂定税率;
- 为强化民生保障与健康中国建设,将人造血管、部分传染病诊断试剂盒等医疗产品纳入暂定税率商品范围,降低其进口关税;
- 取消14项商品的暂定税率。
具体调整细目如下:
(一)新增14项商品暂定税率待遇
(二)取消14项商品暂定税率待遇
(三)降低1项商品暂定税率
注:表中税则号列后标注“*”的商品,仅在所列税则号列范围内且符合具体商品描述的,方可适用暂定税率。
二、调整进出口税则子目
为服务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2026年增列智能仿生机器人、生物航空煤油等本国子目,同时取消2025年相关子目。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由8960个增至8972个。
具体增删情况如下:
三、调整本国子目注释
《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新增3条、修改1条本国子目注释,调整后共201条注释,覆盖240个税号。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四、调整优惠税率
(一)协定税率
依据我国与34个贸易伙伴签署并生效的24项自由贸易协定及优惠贸易安排,继续对原产于相关国家(地区)的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
- 根据中国—新西兰、秘鲁、瑞士、韩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毛里求斯、柬埔寨、尼加拉瓜、厄瓜多尔、塞尔维亚、马尔代夫自贸协定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进一步降税;
- 对中国—东盟、智利、新加坡、格鲁吉亚、冰岛、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中国—洪都拉斯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安排,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海峡两岸ECFA,亚太贸易协定等已完成降税的协定,继续按既定税率执行。
(二)特惠税率
- 继续对43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实行98%税目零关税、其余税目100%税目零关税的特惠待遇。其中,关税配额商品仅配额内部分免征关税;
- 继续依据《亚太贸易协定》及我国与孟加拉国、老挝、柬埔寨、缅甸等东盟成员国的换文协议,对相关原产货物实施特惠税率。
五、进出口合规建议
企业应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 及时对照新版本国子目注释,复核进出口商品税号归类,防范归类差错引发的法律风险;
- 结合优惠税率变化,强化原产地合规管理,确保充分享受协定/特惠税率;
-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相关税目、税率调整的专项合规培训,提升关务人员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