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钢铁产品新增出口许可证管理,企业须知指南
商务部与海关总署于2025年12月13日联合发布公告,更新《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明确将部分钢铁产品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自公告生效日起实施。
相关企业须凭出口许可证办理海关验放手续。为协助企业准确识别监管要求、高效完成申领,华光供应链关务专家梳理政策要点与实操指引如下:
一、出口许可证概述
出口许可证是由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核发的法定凭证,适用于受数量限制或特殊管制的出口货物。海关监管代码如下:
- 一般出口:监管代码“4”
- 加工贸易出口:监管代码“x”
- 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监管代码“y”
二、需申领出口许可证的货物范围
凡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的商品,均须依法申领出口许可证。
官方查询路径:
- 确认HS编码;
-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 → 进入“许可证管理”模块 → 使用“商品编码查询”功能;
- 海关“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 进入“税费/许可证查询”栏目,输入HS编码查看监管条件。
另可查阅商务部官网“政策发布”栏目发布的年度发证目录,或参考《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中商品编号对应的监管条件标识。
三、可豁免申领出口许可证的情形
以下情形符合规定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可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一)对外援助项目出口
中国政府主导的经济技术援助、人道主义援助等项目项下出口,凭主管部门批文、任务通知单等文件通关。非政府组织或企业自主捐赠不适用。
(二)出境非卖展品
赴境外参展、办展所携非销售性质展品,凭商务部门或贸促会批准文件及出口报关单验放。展品须在展会结束后6个月内复运进境并核销;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须经海关批准。监控化学品、ODS、易制毒化学品等仍需申领许可证。
(三)小额货样或实验样品
单批次货值≤人民币3万元的样品,凭“货样广告品A/B”报关单验放;超3万元须申领许可证,并在备注栏注明“货样”。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两用物项等无论货值均不可豁免。
(四)已持有专项许可证
如已取得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可凭该证办理出口,无需重复申领普通出口许可证。
(五)特定贸易方式出口
- 边境小额贸易:除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商品外,可免申领;
- 加工贸易复出口:进口料件加工后复出口的成品,原则上可免申领,凭《加工贸易手册》或电子账册监管。但涉及稀土、白银、摩托车等国营贸易或配额管理商品,仍须提前确认是否需许可。
(六)政府间协议捐赠物资
依据两国政府间协议或中方临时决定向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提供的捐赠物资,凭协议或外交部/商务部批准文件通关,不占用出口配额。企业、民间机构或个人发起的普通捐赠不在此列。
(七)大宗散装货物合理溢装
煤炭、矿砂、粮食等大宗散装货物实际装运数量略超许可证数量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 “一批一证”货物:溢装≤5%,无需补证;
- “非一批一证”货物:最后一批出口时,累计溢装≤剩余数量的5%,无需补证。
注:所有豁免情形均须如实申报并留存完整证据链(合同、批文、报关单等),接受海关监管;虚假申报或用途不符将被认定为逃避许可证管理。
四、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资格
申请企业须同时满足:
- 持有有效期内《营业执照》,且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 已完成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 企业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未担任因违法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涉及国营贸易、配额管理或稀土、成品油等特殊商品的,还需满足相应专项资质要求,并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海关注册登记及电子口岸入网等基础手续。
五、申请所需材料
线上申请通常需上传以下材料(以系统提示为准):
- 经签约方签字盖章的出口合同正本;
- 年度首次申领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
-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需提供加工贸易手(账)册及生产能力证明;
- 实际出口商与报关发货人不一致的,须提交双方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
- 涉及配额管理的,须提供配额证明或招标中标文件。
六、在线办理流程
共五步:
- 申领CA电子钥匙:登录商务部办证指南页面,下载填写《企业电子钥匙申请表》,上传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审核通过后领取;
- 登录统一平台:访问https://ecomp.mofcom.gov.cn,安装驱动、插入电子钥匙,选择“使用电子钥匙”登录,进入【进出口许可证统一管理平台】;
- 提交申请:选择“出口许可证”事项,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材料,完成单位内部审核;
- 等待审核:按商品类别由不同机构审核——
•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如煤炭、原油、棉花);
• 商务部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如稀土、白银、天然砂);
• 受托省级或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如成品油、部分金属制品及2026年新增钢铁产品); - 获取并使用许可证:审核通过后,系统生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许可证,信息同步推送至海关系统,企业凭许可证号即可报关。
七、常见问题解答
Q1: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多久?能否延期?
A:有效期为6个月,截止日不得晚于当年12月31日(不可跨年)。特殊情况下可申请一次延期,最长6个月,需提交原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合同及延期说明。
Q2:许可证可否分批使用?
A:视管理方式而定:
• “一批一证”:仅限一次报关(如稀土、白银);
• “非一批一证”: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累计总量不得超过核准数量(多数钢铁产品属此类)。许可证备注栏明确标注管理方式,请务必核对。
Q3:许可证遗失或填错如何处理?
A:遗失须立即向发证机构及报关地海关提交挂失报告,核实后可补办;
信息错误:非关键信息(如金额、数量)可申请更正;关键信息(商品名称、HS编码、收货人、出口国别)错误须注销原证并重新申领。
Q4:如何规范使用出口许可证?
A:实行“一证一关”“一批一证”“非一批一证”三种管理制度:
• “一证一关”:仅限指定海关报关;
• “一批一证”:单次报关即失效;
• “非一批一证”:允许多次报关,累计出口量≤核准总量,最后一批允许5%以内溢装。
特别提示:原油、成品油、钢材等“两高一资”大宗散装货物,溢装上限为3%;外商投资企业、补偿贸易项下及《目录》明确标注商品,签发时须备注“非一批一证”。
Q5:赠送贸易方式下,单价能否填0?
A:不可填0。应按合同或赠送凭证明确的数量与单价填报;无明确货值的,须按实际数量与合理市场价值填报。
八、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 《出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
- 《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202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