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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3票消泡剂错归税号!退税13%变0%,罚款3.1万

3个月3票消泡剂错归税号!退税13%变0%,罚款3.1万 天津绅道
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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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绅道关务咨询:出口消泡剂错归税号被罚3.1万元典型案例

2025年6月至8月,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消泡剂”3票,申报税号为3910000000(出口退税率13%),FOB总价81780美元。经核查,实货应归入税号3208909090(退税率0%),构成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海关依法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1万元。

违法表现分析

本案核心特征为“短周期内重复错归税号”:3个月内连续3票货物均将消泡剂错误归入高退税率税号,精准利用13%与0%的退税差额,显属主观故意,非偶然失误。

1. 税号归类依据明确
- 申报税号3910000000:属第三十九章“塑料及其制品”,适用退税政策,但仅适用于初级形状乙烯聚合物等塑料类商品;
- 实际税号3208909090:属第三十二章“油漆、清漆、助剂等化工产品”,消泡剂因成分与功能归属此类,退税率0%。
企业仅凭品名“消泡剂”即随意归入塑料类,忽视产品本质属性,存在骗取出口退税主观意图。

2. 短周期重复违规,情节加重
单次错归或可解释为归类认知不足,但3个月内连续3票同类错归,反映出企业缺乏税号复核机制,存在侥幸心理及系统性合规缺失。

3. 化工品归类共性风险突出
消泡剂成分复杂(含助剂、溶剂等),归类边界易模糊,是海关重点监管品类。部分企业误认为“化工助剂即可享退税”,却忽略归类根本依据——成分占比与核心功能。

涉案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十六条

退税违规的隐性成本远超罚款

3.1万元罚款仅为直接损失,后续隐性风险更为严峻:

  • 退税资格受限:违规记录纳入海关信用档案,可能被列为“退税高风险企业”,导致退税审核周期延长或暂缓,严重制约企业资金流;
  • 信用等级降级:依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此类违规将扣减信用分,累计严重者由“一般信用企业”降为“失信企业”,面临100%查验率,通关效率大幅下降;
  • 刑事风险潜伏:若多次、大额骗取退税,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法定代表人及责任人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出口商品税号归类必须坚持“真实、准确、有据可依”。尤其对消泡剂等化工类高风险商品,企业须强化合规意识,建立预归类审核与内部复核机制,切实防范申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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