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1月1日起实施
2025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1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调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
与2025年相比,2026年暂定税率在范围和幅度上作出优化调整:
- 为支持科技自立自强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将压力机用数控液压气垫、异型复合接点带等关键零部件及先进材料纳入暂定税率范围;
- 为服务绿色低碳发展,将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等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纳入暂定税率范围,并下调未焙烧黄铁矿等资源型商品暂定税率;
- 为强化民生保障和健康中国建设,将人造血管、部分传染病诊断试剂盒等医疗产品纳入暂定税率范围;
- 取消14项商品的暂定税率。
(一)新增14项商品暂定税率待遇
(二)取消14项商品暂定税率待遇
(三)降低1项商品暂定税率
注:表中税则号列后标注“*”的商品,其暂定税率适用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二、调整进出口税则子目
为匹配产业发展与技术进步需要,2026年新增“智能仿生机器人”“生物航空煤油”等本国子目,同步取消部分旧有子目。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由8960个增至8972个。
三、更新本国子目注释
《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新增3条、修订1条本国子目注释,调整后共计201条注释,覆盖240个税号。
四、优化优惠税率安排
(一)协定税率
依据我国已签署并生效的24项自贸协定及优惠安排,对原产于34个贸易伙伴的进口货物继续实施协定税率:
- 按中国—新西兰、秘鲁、瑞士、韩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毛里求斯、柬埔寨、尼加拉瓜、厄瓜多尔、塞尔维亚、马尔代夫自贸协定及RCEP规定,进一步降低部分商品关税;
- 对中国—东盟、智利、新加坡、格鲁吉亚、冰岛、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中洪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安排,CEPA,ECFA,亚太贸易协定等,继续执行已完成降税后的协定税率。
(二)特惠税率
- 对43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继续给予98%以上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即特惠税率),其中关税配额商品仅配额内零关税;
-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及中国与部分东盟成员国换文协议,对原产于孟加拉国、老挝、柬埔寨、缅甸的部分货物实施特惠税率。
五、企业合规建议
本次调整涉及税则结构、归类注释及税率适用规则变化,进出口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 及时核查相关商品税号归类,尤其关注本国子目注释更新,防范归类错误引发的申报风险;
- 夯实原产地合规管理,确保充分、准确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
-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实施节点,组织专项合规培训,提升关务人员政策理解与实操能力。
作者:赵德铭,环球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公司及合规、海关与贸易合规、出口管制、政府调查应对、税务、并购、海事海商、航空及物流、保险和诉讼仲裁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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