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8日,越南财政部发布第121/2025/TT-BTC号通知(简称“121号通知”),对第39/2018/TT-BTC号和第38/2015/TT-BTC号通知中涉及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监管、关税及税务管理条款作出修订与补充。本次调整旨在与2025年颁布的《第90/2025/QH15号法律》及《第167/2025/ND-CP号法令》保持一致。其中,第167号法令已修订并补充了原《第08/2015/ND-CP号法令》关于海关手续、检查与监管的规定。121号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主要修订内容
1. 海关结算报告表更新
申报信息需进一步细化:例如,须将客户退回的再进口产品数量,与生产或再加工环节接收的产品数量分开列示;新增针对维修、回收、材料再生等再进口情形的具体填报说明。
2. 海关档案补充申报放宽
允许在海关事后稽查决定签发后,仍可提交补充申报材料。
3. 撤销出口报关单时限明确
就地出口报关单,或国内企业与出口加工企业之间、以及出口加工企业之间的出口报关单,如15日内未登记对应进口报关单,将自动撤销。
4. 间接海关估价咨询渠道拓展
合规水平较高的企业,可通过越南海关电子系统发起直接或间接估价咨询。
5. 制造设施通知与检查要求细化
明确三类主体的通知义务:(i)非出口加工企业;(ii)出口加工企业;(iii)由普通企业转型为出口加工企业者。检查流程部分简化,例如人力资源核查中,若无员工或无社保缴纳记录,仅作备注,待正式运营后补交;同时新增对出口加工企业适用的海关管控与监督条件的专项检查要求。
6. 加工出口产品再进口操作指引完善
针对未使用、已使用、回收、销毁等不同再进口目的,提供分类操作指引;明确以维修、回收为目的再进口的产品,须单独编制物料清单(BOM)。
7. 出口加工企业选择性办理海关手续范围收窄
仅限于从越南国内市场采购的建筑材料、文具、食品及一般消费品;出口加工企业之间的买卖、租赁、借用等交易,须依法履行完整进出口手续。
8. 出口加工企业外包仓库租用条件补充
企业须具备良好合规记录、一定生产规模,并确保外包仓库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租期自海关批准之日起不超过2年,可无限次申请延期,但须在到期前30天提出。
9. 就地进出口手续同步更新
除特殊情形外,货物须待进口商完成就地进口报关登记后方可交付;就地出口报关单如15日内未匹配对应进口报关单,将被撤销,或需重新申报并补缴税款。
毕马威建议
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尤其是依赖就地海关程序的出口加工企业及制造商,应尽快评估并调整以下方面:内部海关作业流程、单证管理体系、仓库运营模式、就地交易操作、进出口物料与产品管理机制,以及新版海关结算报告中的物料清单计算方法,以确保合规、规避处罚风险,并提升管理效能与运营成本控制水平。毕马威将持续跟进法规动态,协助企业识别影响、优化商业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