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9号:部分钢铁产品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管理的钢铁产品范围
将部分钢铁产品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具体产品详见附件。
二、出口许可证申领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上述产品,须凭出口合同及生产商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
许可证签发分工如下:
- 在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由商务部许可证局签发;
- 其他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或指定的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签发。
未尽事宜,按商务部、海关总署2024年第65号公告执行。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部分钢铁产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9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