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出口发票应开具零税率还是免税?

出口发票应开具零税率还是免税? 贸企通
2026-01-08
14

一、出口发票应开具零税率还是免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发票税率应依据出口货物实际适用政策确定:

  • 出口退税率不为零、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开具税率为的发票;
  • 退税率为零且属于免税商品的,按免税开具发票;
  • 退税率为零但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发票“税率”栏选择对应征税税率。

二、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如何处理?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情形

以下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 软件产品(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
  4.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 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 已使用过的设备(购进时未取得专票或海关缴款书,但其他单证齐全);
  7.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 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 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免税的货物;
  11. 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 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区内货物(综保区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出口的未经加工保税货物除外);
  14. 以人民币现金结算的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 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
  16.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出口不符合退(免)税条件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货物:
      A. 已办理税务登记;
      B. 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C. 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17. 综试区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货物:
      A.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出口信息登记;
      B. 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申报;
      C. 不属于国家明确取消退(免)税的货物;
  18. 综保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出口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视同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情形

  1. 免税店销售的进口免税货物及已退(免)税货物;
  2. 特殊区域内企业为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同一或不同特殊区域内企业(综保区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除外)之间销售区内货物。

其他适用免税政策的情形

  1. 未按规定备案单证(成交方式特殊导致无备案单证的除外)的出口货物;
  2.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
  3. 经批准按免税计划购进的出口卷烟;
  4. 放弃全部退(免)税并选择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5. 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退(免)税但符合免税条件的货物劳务;
  6. 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

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视同内销征税):

  1.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取消退(免)税的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除外);
  2. 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 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 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 退(免)税凭证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 存在以下“假自营、真代理”等违规情形之一的:
      (1)将空白报关单、核销单等交由无合同约定的第三方使用;
      (2)以自营名义出口,实际由非本企业及投资企业操作;
      (3)同一笔货物既签购货合同又签代理出口合同;
      (4)报关后擅自修改提单等单据品名、规格致与报关单不符;
      (5)不承担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
      (6)未实质参与经营、仅接受中间人介绍业务仍以自营名义出口。
  7. 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专票由已注销或非正常户供货企业开具;
      (3)抵扣联与记账联内容不符;
      (4)专票载明货物与实际销售不符;
      (5)金额与实际交易不符;
      (6)品名、数量与发货单、运输单据不符(合理损溢除外);
      (7)报关日期早于供货企业发货时间
      (8)报关单货物与进货凭证或自产货物不符;
      (9)报关单与运输单据在品名、数量、重量上不符(合理损溢除外);
      (10)生产设备不能生产该出口货物;
      (11)供货企业生产设备不能生产该货物;
      (12)外购业务虚假;
      (13)委托加工业务虚假;
      (14)提单或运单为伪造;
      (15)虚构本企业出口事实获取报关单。
  8. 向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被认定为虚假或内容不实的;
  9. 收汇资料存在虚假原因证明或冒用收汇凭证的;
  10. 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11. 因虚开专票或骗取出口退税被处罚的纳税人,其对应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12. 停止退税权期间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设立的新企业,在原企业停退期间出口的货物;
  13. 主动放弃退(免)税、选择征税的货物劳务;
  14. 放弃免税、选择征税的货物劳务;
  15. 进料加工中未经海关批准将保税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
  16. 税收函调复函显示“存在不予退(免)税情形”的出口业务。

因此,退税率为0的货物,须结合出口商品征收标志判断适用政策:

  • 若标志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视同内销征税;
  • 若标志为“免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出口企业如何查询出口退税率?

答: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进入【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出口退税率查询】模块即可查询。

四、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如何确定汇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销售额的,销售额人民币折合率可选择销售额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须事先确定采用哪种折合率,且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因此,出口企业应按报关出口日期当天当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贸企通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内容 4244
粉丝 0
贸企通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总阅读24.9k
粉丝0
内容4.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