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司法局指导成立的厦门市涉外法律服务团近日发布《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聚焦国际贸易、制裁应对、国际物流、贸易摩擦、跨境供应链、数据出海、企业出海及纠纷解决等关键领域,为外经贸企业提供系统性法律风险识别与实务指引。
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
国际货代篇(二):货运代理企业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以两种或以上运输方式接力完成全程运输,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托运人收取全程运费并承担全程责任的模式。货代若实际组织并控制全程运输(如接收货物、订舱、签署区段运输协议、收取全程运费等),即使合同名为“货运代理”,亦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从而承担更严格的责任。本文围绕货代作为全程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双重追偿风险及系统性防控策略展开分析。
一、货代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基础
(一)货代的法律角色认定
货代业务常涵盖陆运、报关、仓储等多重服务,其法律关系不局限于委托代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货代实际履行行为决定其法律属性。典型案例(2021)津民终1026号显示:货代在上海港接货、以自身名义订舱、与陆运承运人签约、收取并支付全程运费,法院据此认定其构成多式联运经营行为,《货运代理合同》实质为多式联运合同。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
当前主要存在三类责任制度:
- 网状责任制:经营人对全程负责,但各区段货损适用该区段对应的法律规定(如海运段适用《海商法》,公路段适用当地公路运输法)。应用最广,风险相对可控。
- 统一责任制:全程适用同一责任标准和赔偿限额,索赔程序简化,但经营人风险最高。
- 混合责任制:结合前述二者优势,尤其针对“隐蔽损失”(货损区段无法确定)情形作出修正。我国《海商法》第105条规定,含海运段的多式联运中,隐蔽损失推定发生于海运段,可援引海上承运人责任限制与抗辩。
(三)制约货代法律责任的关键因素
网状责任制下,“特定区段适用法律”的认定直接影响最终责任承担,司法实践强调属地原则:
- (2018)最高法民再196号案明确:货损发生在墨西哥公路段,应适用墨西哥调整公路运输的法律规定,而非中国《合同法》;
- (2020)苏72民初1061号案进一步确认:即使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依据《海商法》第105条,仍须指向墨西哥《关于铁路服务的实施法》确定责任限额;
-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第68条重申相同裁判规则。
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中货代面临的双重风险挑战
货代作为全程经营人处于“夹心层”,既需对托运人承担全程责任,又须向区段承运人追偿,形成显著的“责任剪刀差”。
(一)上游托运人索赔风险
- 全额索赔风险:统一责任制下必然面临;网状责任制下若无法确定货损区段,亦可能触发全额赔偿义务。
- 责任限制被突破风险:当货损系因货代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或单据签发/管理失当、条款未作显著提示时,责任限制可能失效。
- 外国法查明失败风险:网状责任制要求准确援引境外区段法律,但外国法查明程序复杂,失败后法院可能适用中国法,导致限额大幅降低。
- 隐蔽损失风险:含海运段时可援引《海商法》责任限制;不含海运段且区段不明时,则难以获得有效抗辩。
(二)对下游区段承运人追偿风险
- 责任限制倒挂:如墨西哥铁路责任限额远低于中国标准,导致追偿不足——此类现象在印度、巴西等新兴市场普遍存在。
-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2022)闽02民终6332号案中,因货运协议未约定准据法,法院拒绝适用德国法及CMR公约,最终按中国法裁判,货代无法援引国际公约免责条款。
- 实际承运人免责:部分国家法律赋予承运人宽泛免责事由(如墨西哥铁路法中的“运营风险”),若分包合同未排除,货代将丧失追偿权。
- 跨境追偿困难:司法体系差异、语言障碍、执行机制缺失等因素,使境外胜诉判决或裁决难以落地。
- 连带责任压力:多环节运输中若损坏原因难溯,各分包商相互推诿,货代可能被要求先行全额赔付。
三、综合性风险规避建议
建议采取“上游合同设计、下游风险管理、全程保险覆盖”三维防控策略:
(一)托运人索赔的风险应对
- 优化单据设计:明确采用“经修正的网状责任制”,注明“各区段责任限额优先适用该区段法律规定”,并设置清晰的法律适用与管辖条款;
- 设定差异化责任限额:含海运段时直接约定适用《海商法》责任限制;无海运段时参照《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标准设定合理统一限额,并以加粗、单独签名等方式履行提示义务;
- 推行保价机制:对高货值、易损货物强制要求声明价值,按声明金额限制赔偿责任;
- 强化过程留证:落实集装箱“五面外观检查”、关键节点电子封签、交接单+影像资料双轨存证,确保货损可精准溯源。
(二)对下游区段承运人追偿的风险应对
- 严格筛选资信良好的区段承运人,重点核查财务状况、运营记录与保险覆盖;
- 确保分包合同在免责范围、责任限额、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与主合同匹配或更优;优先约定仲裁,并选择熟悉相关区段法律的机构;
(三)购买专项保险覆盖
除常规货代责任险外,建议投保覆盖多式联运经营人特别风险的货物责任险,并根据货物性质、业务模式增加附加险及特约条款,弥合“责任剪刀差”。
四、结论
国际多式联运模式下,货代若实际承担全程经营职能,即需直面复杂的法律适用、叠加的责任承担及跨境追偿难题。唯有从“被动承运”转向“主动风控”,通过健全合同体系、严控分包管理、完善证据链条、配置适配保险,方能构建可持续的合规运营能力,在全球物流网络中行稳致远。
作者:
曾辉,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领域:国际贸易、海商海事、跨境供应链、企业合规与顾问、商事诉讼及仲裁(含涉外)
庄若鋆,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国际贸易投资、海上海事、涉外商事争端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