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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起生效,越南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详解

2026年1月1日起生效,越南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详解 越华驿站
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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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越企查|尽调越南企业、找越南客户的首选平台,让中越贸易更简单!

越南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具体细节是什么?2026年新企业所得税法规概要。本篇内容共1.52字,建议收藏后阅读。

一、价值500万越盾以上的商品和服务必须非现金支付,才能在2026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第 320/2025/ND-CP 号法令第 9 条第 1 款 c 项规定如下: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费用
1. 除本法令第10条规定的不可扣除费用外,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如符合下列a、b、c三项条件,则允许扣除费用:
……
c) 仅以非现金支付凭证购买商品、服务或其他款项,且单笔交易金额达5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款项。非现金支付凭证必须符合增值税相关法律的规定。
……

同时,第320/2025/ND-CP号法令第24条规定了生效日期如下:

生效日期
1. 本法令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2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某些特定情况下适用期限的确定如下:
……
b) 本法令第9条第1款c项关于非现金支付单据的规定以及第12条第3款i项关于资本转移的规定,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适用。
……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自2025年12月15日起,购买商品、服务或其他款项的非现金支付凭证,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越南盾的费用,是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扣除的条件之一。

非现金支付单据必须符合增值税法律的规定。

如果符合第 320/2025/ND-CP 号法令第 9 条第 1 款 a、b 和 c 项的条件,企业在确定应纳税企业收入时可以扣除费用。

二、2026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查询表

根据 2025年12月15日生效的第320/2025/ND-CP号法令第11条规定,查询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表格如下:

序号

企业所得税税率

适用案例

1

20%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第2、3、5项情形以及优惠税率除外。

2

15%

企业年总收入不得超过30亿越南盾。

3

17%

年营业额在 30 亿越南盾以上至 500 亿越南盾以下的企业。

4

25% - 50%

用于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勘测和生产活动

5

50%

用于勘探和开发稀有资源(包括:铂金、黄金、白银、锡、钨、锑、宝石、稀土元素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稀有资源)

6

40%

如果矿山70%或以上的分配面积位于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则适用该税率。

注: 上表所示应税收入的确定方法如下:

(1)税率分别为15%和17%

用于确定企业是否适用第 2 项和第 3 项规定的 15% 和 17% 税率的总收入,是销售和服务总收入(不包括收入扣除)、金融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如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所附的业务绩效结果附录中所示。

- 如果企业在前一纳税年度的经营时间不足 12 个月,则前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将通过将该纳税年度的实际总收入除以该纳税年度企业实际进行生产经营的月数,再乘以 12 个月来确定。

对于新成立的企业,以及在上一个纳税年度的任何月份中改变经营类型、改变所有权结构、合并、收购、拆分或分离的企业,其经营时间按整月计算;

- 对于在纳税期内新成立的企业,如果该纳税期内的预计总收入不超过 30 亿越南盾或 500 亿越南盾,则该企业应按 15% 或 17% 的相应税率确定季度预缴税款。

在纳税期末,如果纳税期实际总收入符合本条规定的预测,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实际总收入不符合本条规定的预测条件,导致少缴税款,企业应当按照税收管理法的规定补缴差额税款和滞纳金;

- 第 320/2025/ND-CP 号法令第 11 条规定的 15% 和 17% 的税率不适用于根据越南法律设立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前提是该关联公司不符合上表第 2 项和第 3 项规定的适用税率的条件。

(2)税率 25% - 50%

- 对于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生产活动,税率为25%至50%。总理将根据油田的位置、生产条件和储量,决定每份石油和天然气合同的具体税率;

(3)税率分别为40%、50%

- 稀有资源(包括:铂、金、银、锡、钨、锑、宝石、稀土元素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稀有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税率为50%。

- 如果矿山 70% 或以上的分配面积位于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则税率为 40%。

三、202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320/2025/ND-CP号法令第2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主体,其中包括:

(1)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纳税人。

(2)根据越南法律设立和运营(或注册运营)的组织(包括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管理组织、数字平台管理组织)在代表越南一方购买服务(包括购买与货物相关的服务、购买以现场进出口或根据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形式供应和分销的货物)、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开展基于数字平台的业务以及根据与外国企业签订的合同接收资本转移时,属于纳税人,如第320/2025/ND-CP号法令第2条第1款第b2、b3和b4点所规定;根据第320/2025/ND-CP号法令第14条第3款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向投资者分配股息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代表投资者的纳税人;根据该法令第15条第6款的规定,房地产投资基金转让和租赁房地产所得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也是该收入的纳税人;如果外国企业资本的受让方是外国组织或个人,则纳税人是根据越南法律设立的、外国组织投资资本的企业。

(3)第320/2025/ND-CP号法令第2条第1款b项所规定的外国企业常设机构,是指外国企业通过其在越南开展部分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机构,包括:

- 在越南的分支机构、执行办公室、工厂、车间、运输车辆、油田、气田、矿山或其他自然资源开采场所;

- 建筑工地、建筑工程、安装、组装;

- 服务提供商,包括通过员工或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咨询服务的服务提供商;

- 担任外国企业的代理人;

- 在越南的代表,无论是否获得授权代表外国企业签署合同,或者没有获得授权代表外国企业签署合同,但经常在越南进行货物交付或服务提供的代表;

- 电子商务平台,即外国企业在越南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数字平台。

四、计算2026年企业所得税时可扣除和不可扣除的费用

根据第 320/2025/ND-CP 号法令第 9 条的规定,2026 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扣除的费用如下:

- 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扣除费用:

(1)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与企业在纳税期间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百分比扣除的额外费用;

(1.1)在纳税期间发生的与企业研发活动相关的费用,可以扣除,最高扣除额为该纳税期间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活动费用的200%(不包括第320/2025/ND-CP号法令第10条第3款规定的费用);

(1.2)按照本点规定确定研发活动可扣除费用时,必须确保在扣除额外费用后,企业不会遭受损失;

(1.3)本条所规定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纳税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的确定,应当按照科学、技术和创新法的规定进行;

(2)费用有法律规定的足够发票和文件。

对于以下情况:

+ 直接从生产者和渔民手中购买农产品、林产品和水产品。

+ 购买由黄麻、莎草、竹子、芦苇、树叶、藤条、稻草、椰子壳、椰子皮或农产品回收材料制成的手工制品,这些产品由手工艺生产者直接销售;

+ 直接从回收者那里购买废金属;

+ 直接从家庭和个人购买商品和资产;

+ 从个人和家庭企业(不包括上述情况)购买商品和服务,如果收入低于增值税起征点,则必须提供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付款凭证、发票和收据(如果每个家庭或个人在某一天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达到或超过 500 万越南盾,则必须使用非现金方式付款),以及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核实的所购商品和服务清单;

(3)购买商品、服务或其他款项,金额超过500万越南盾的非现金支付凭证。非现金支付凭证应当符合增值税相关法律的规定。

(3.1)从卖方处购买价值不足 500 万越南盾的商品和服务,但在同一天多次购买总价值达到或超过 500 万越南盾的情况下,只有在有非现金支付凭证的情况下才能扣除费用;

(3.2)企业授权/指派员工直接购买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品和服务,且费用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越南盾,并且这些费用由员工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的,如果存在符合要求的发票和单据,则这些费用可以扣除:

+ 根据会计、发票和单据法。

+ 企业财务规章、内部规章或决定,规定授权或允许员工支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费用,企业随后将这些费用报销给员工。

(3.3)每次购买价值 500 万越南盾或以上的商品和服务时,如果企业在记录费用时尚未付款,则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其作为可扣除费用。

如果企业在没有非现金支付凭证的情况下进行付款,则该企业必须在现金支付发生的纳税期间申报并向下调整没有非现金支付凭证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费用(即使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机构已经决定对该费用发生的纳税期间进行审计或检查)。


- 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符合上述第(2)和(3)项条件的其他实际支出计入可扣除支出,包括:

(1)用于执行国防安全教育任务、训练、民兵和自卫队活动以及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国防安全任务的支出;

(2)支持企业内党组织和社会政治组织活动的费用;

(3)工人职业教育和培训费用包括:

+ 教师费用、学习材料费用、职业教育活动设备费用、实践材料费用以及其他支持学习者的费用;

+ 公司为新聘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

+ 企业现有员工的培训、再培训和职业发展成本。

本条所规定的员工教育、培训、再培训和职业发展活动,必须在下列文件之一中详细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协议或企业财务规章;

(4)企业工作场所艾滋病防治活动的实际支出,包括:

+ 企业内部对员工进行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培训的费用;

+ 为企业员工组织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宣传活动的费用;

+ 艾滋病毒/艾滋病咨询、检查和检测费用;

+ 为公司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员工提供照护的费用;

(5)教育、卫生、文化、自然灾害和流行病的预防、控制和恢复、建设团结之家、感恩之家、法律规定的政策受益人住房的资金;政府和总理规定的对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拨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数字化转型的资金。

(5.1)第(5)条规定的现金或实物教育捐赠包括:

+ 根据教育法规定,为国家教育体系内的公立、私立和独立学校提供资金,但前提是该资金不得用于出资或购买这些机构的股份;

+ 为支持教学、学习和学校活动的设施提供资金;

+ 为学校的日常活动提供资金;根据2019年教育法的规定,为普通教育机构、职业教育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提供奖学金(直接向学生提供资金,或通过教育机构、依法具有资金筹集职能的机构和组织提供资金);

+ 资助与学校所授科目相关的竞赛,学生作为参赛者;资助设立教育培训法规定的教育奖学金基金;

(5.2)本条所指的医疗保健方面的资金或实物捐赠包括:

+ 为按照医疗保健法律设立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资金,但前提是该资金不得用于出资或购买这些医疗保健机构的股份;

+ 为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提供资金;

+ 为依法获得医疗检查和治疗服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的日常活动提供资金;

+ 通过依法获得授权筹集资金的机构或组织向患者提供经济援助;

(5.3)本节规定的以资金或实物形式资助的文化活动包括:

+ 为根据文化法设立的博物馆和图书馆提供资金,但该资金不得用于出资或购买这些博物馆和图书馆的股份;

+ 为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日常活动提供直接资金;

+ 通过依法有权筹集资金的机构或组织,为博物馆、图书馆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提供资金;

(5.4)本条规定的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灾害预防、控制和恢复资金包括:

+ 直接向依法成立和运营的组织提供灾害预防、减缓和恢复方面的资金;

+ 通过依法授权筹集资金的机构或组织,向遭受损失的个人提供经济援助;

(5.5)为本点所列政策受益人建造团结之家、感恩之家、现金或实物住房的资金包括:

+ 直接拨款或通过依法有权筹集资金的机构或组织进行拨款。

+ 第 (5.5) 条规定的政策主题包括:

++ 根据有关功勋服务人员的法律规定,做出功勋服务的人员;

++ 从国家预算获得补贴的社会福利受益人;

++属于贫困家庭、近贫困家庭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

(5.6)政府规定或总理决定向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提供现金或实物资助,是政府或总理规定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实施的计划。

(包括根据主管机关批准的计划,为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的基建建设提供企业资金)

(5.7)以现金或实物形式资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组织和个人的数字化转型。

本条所规定的资金接受者应当遵守科学技术创新法和数字化转型法的规定;

(6)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数字化转型方面的支出。

本条所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以及数字化转型支出的确定,应当按照科学技术创新法和数字化转型法执行;

(7)因自然灾害、流行病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价值部分不予赔偿。

(7.1)因自然灾害、流行病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价值中未获赔偿的部分,以总损失价值减去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赔偿的价值部分来确定;

(7.2)如果企业收到的补偿与损失发生期间不同,且企业尚未从损失金额中扣除该补偿,则企业应当将该补偿计入补偿发生期间的其他收入;

(7.3)本点规定的可扣除损失额的确定依据为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灾害、火灾、意外事故以及其他按照税收管理法规定执行的情形;

(8)根据《2024年信贷机构法》的规定,借调人员参与受特别管制的信贷机构、商业银行的管理、经营和控制的实际费用

(9)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某些费用,与该期间产生的收入不符,其中包括:

(9.1)投标人参与投标过程但未中标而产生的费用;

(9.2)为生产新产品和服务而进行的市场调研、产品和服务调研的成本,以及不成功或停止的新产品和服务开发项目的投资成本。

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本点所述的费用,但前提是必须按照专门法律的规定,向相关国家管理机构提交市场开发研究报告或新产品、新服务开发报告。如果专门法律没有要求提交此类报告,则报告应由企业自行保存。

(9.3)向经济区、高新技术区、高新技术农业区、数字技术集中区、工业区、产业集群的基础设施企业支付的土地租赁费和基础设施管理维护费,以及向国家租赁土地的土地租赁费(该土地和基础设施必须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和总部),但该土地租赁费尚未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9.4)租赁资产在没有租户期间,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如果企业拥有可供出租的资产,但尚未找到租户,且该资产由企业合法拥有或使用,则在没有租户期间,企业可以扣除与这些资产相关的费用。

(9.5)设立企业或分支机构、子公司、营业场所的费用;

生产和业务运营暂时停止后的恢复成本(不包括固定资产建设的投资费用);

根据合同,在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其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营业场所停止经营活动之前,恢复原状的费用;

(9.6)产品和服务销售前的推广/营销成本。

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本点所述的各项费用,但前提是必须按照专门法律的规定,向相关国家管理机构提交其产品和服务生产投资计划报告。如果专门法律没有要求提交此类报告,则该报告应由企业自行保存。

(9.7)因自然生化变化、过时的款式、过时的技术、过时的商品、过期商品、不再可用的商品、根据专门法律规定不符合市场流通条件的商品而销毁受损库存的成本;

处置未使用的原材料、物料和零部件的成本。这些处置成本包括按成本价销毁的货物的价值(不包括根据法规规定的任何未来损失准备金)以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相关费用。

(9.8)因损坏或丧失使用价值而处置资产的成本。此时处置资产的成本包括企业剩余账面价值和与处置该资产相关的成本;

(9.9)处理加工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和废物的成本。

企业必须保留并提供与本条款第 i 点所述费用相关的完整记录,以便依法进行检查和审计;

(10)支持建设同时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共工程的支出。

本节规定的公共工程的确定,是按照与第 06/2021/ND-CP 号法令一起发布的附录 I 第 1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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