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1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调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
与2025年相比,2026年暂定税率主要在以下方向优化:
- 支持科技自立自强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将压力机用数控液压气垫、异型复合接点带等关键零部件及先进材料纳入暂定税率范围;
- 服务绿色低碳发展,新增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等资源循环利用商品,下调未焙烧黄铁矿等资源型商品暂定税率;
- 强化民生保障与健康中国建设,将人造血管、部分传染病诊断试剂盒等医疗产品纳入暂定税率范围;
- 取消14项商品的暂定税率。
具体调整细目如下:
(一)新增14项商品暂定税率
(二)取消14项商品暂定税率
(三)降低1项商品暂定税率
注:表中税则号列后标注“*”的商品,其暂定税率适用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二、调整进出口税则子目
为适配产业发展与技术进步需要,2026年增列智能仿生机器人、生物航空煤油等本国子目,同步取消部分旧有子目。税则税目总数由8960个增至8972个。
三、调整本国子目注释
《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新增3条、修订1条本国子目注释,调整后共201条注释,覆盖240个税号。
四、调整优惠税率
(一)协定税率
依据我国已生效的24项自由贸易协定及优惠贸易安排,对原产于34个贸易伙伴的货物继续实施协定税率:
- 按协定进度进一步降税:包括中国—新西兰、秘鲁、瑞士、韩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毛里求斯、柬埔寨、尼加拉瓜、厄瓜多尔、塞尔维亚、马尔代夫自贸协定,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 对已完成降税安排的协定继续执行现行税率:包括中国—东盟、智利、新加坡、格鲁吉亚、冰岛、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中洪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安排,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ECFA,亚太贸易协定等。
(二)特惠税率
- 对43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继续给予全部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其中关税配额商品仅限配额内零关税,配额外税率不变;
- 依据《亚太贸易协定》及我国与相关东盟成员国换文协议,对原产于孟加拉国、老挝、柬埔寨、缅甸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
五、进出口企业合规建议
- 密切关注本国子目注释更新,及时复核商品归类,防范因归类错误引发的申报不实风险;
- 结合优惠税率变化,加强原产地合规管理,确保应享尽享协定或特惠税率;
-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本次税目、税率调整专项培训,提升关务人员政策理解与实操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