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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凭票”到“凭钱”:增值税条例第35条背后的征管大变局

从“凭票”到“凭钱”:增值税条例第35条背后的征管大变局 转让定价人
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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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凭票”到“凭钱”:增值税条例第35条背后的征管大变局

文 / 思迈特国际税咨询 转让定价人 张学斌
2026年1月7日于哈尔滨

2026年是《增值税法》正式施行首年,也是中国税收征管逻辑深刻转型的关键之年。在通读《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后,第35条第1款虽仅寥寥数字,却释放出重大信号:“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这一条款标志着征管重心正从传统“凭票控税”转向更本质的“凭金控税”——以资金流向为锚点,压实支付方税务责任。

一、“消失”的自然人与“逃不掉”的单位

过去,境内单位向个人采购劳务(如专家授课、设计服务等),最大难点在于取得发票:个人需自行前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否则单位面临“无票支出”,难以合规列支成本或抵扣进项。
第35条彻底重构该逻辑:支付行为本身即触发扣缴义务。税务机关不再逐个追踪成千上万自然人,而是将监管触角直接延伸至付款单位账户——资金流至何处,税收责任即落至何处。

二、第35条 ≠ 第15条:境内扣缴与跨境扣缴有本质区别

须警惕混淆:第35条针对境内自然人,第15条规范境外主体,二者立法逻辑与执行要求截然不同。

1. 附加税费适用不同

向境外支付时,增值税代扣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通常免征;而向境内自然人代扣增值税,相应附加税费大概率同步计征。

2. 起征点判定更复杂

境内自然人享受月销售额起征点优惠,但单位无法实时掌握其全口径收入。如何精准判断是否触发扣缴?亟待税务系统与银行、支付平台数据协同。

3. 与个人所得税联动紧迫

增值税代扣不等于个税自动完成。自然人所得性质(经营所得or劳务报酬)影响预扣税率与汇算清缴路径。在“数电票+金税四期”背景下,两税种申报数据实时校验将成为标配。

三、“凭金控税”下,发票还重要吗?

“凭票控税”时代,发票是唯一法定扣除凭证;而“凭金控税”若配套完善,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有望直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增值税进项抵扣依据。
这意味着:单位支付即扣税、即申报、即生成可抵扣凭证,自然人无需再赴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合规链条大幅缩短。虽属前瞻预判,但契合全球税收征管简化实体单据、强化源头控制的大趋势。

四、谁将率先承压?三类主体需立即行动

1. 灵活用工平台

原有核心价值——解决个人开票难题——将被削弱。平台需转向提供薪酬核算、多税种协同申报、合规风控等更高阶服务。

2. 大中型企业财务部门

面对高频、小额、分散的自然人付款场景,财务系统亟需升级:支持自动识别付款对象类型、智能匹配税率与起征点、实时预警未扣风险。若“应扣未扣”,按新法将面临更高倍数罚款。

3. 高收入自由职业者

以往依托“不开票”实现收入隐性化操作空间收窄。只要与正规单位发生资金往来,其收入信息即纳入税务监管视野。

五、结语:从合规成本到确定性红利

短期看,新增代扣流程带来操作负担;长期看,“少一张票、多一份确定”——规避虚开发票风险、减少与自然人就开票事项的协商成本、提升财务处理效率,实为制度优化带来的确定性红利。
《条例》第35条本质是一道警示:在数字化征管下半场,发票或将逐步退居后台,而每一笔资金流动,都将成为税务监管不可绕行的证据链起点。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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