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北半球进入取暖旺季,电暖器、暖手宝等取暖用品出口需求显著上升。本文梳理相关产品海关归类、规范申报及主要出口市场技术准入要求,助力企业合规高效出口。
一、主要取暖用品海关归类
1. 热水袋
橡胶制传统热水袋,以灌注热水方式取暖。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归入税则号列40149000。
2. 电热毯
将绝缘软索式电热元件织入毛毯的接触式取暖器具。归入税则号列63011000。
3. 电热汀(充油式电暖器)
内部充装导热油,通过电热管加热后沿散热片传热。归入税则号列85162932。
4. 暖风机
依靠空气对流循环加热室内环境,具备进/出气口结构。归入税则号列85162931。
5. 电热暖手宝
内置锂电池与发热片,USB充放电,便携式设计,表面温度约50℃。归入税则号列85167990。
6. 一次性暖宝宝
含铁粉、氧化催化剂及吸湿剂的无纺布袋,拆封后发生放热氧化反应,持续发热5–7小时。归入税则号列382499。
7. 微波炉加热暖包
毛绒外层填充经消毒处理的石榴籽、葡萄籽等植物种子,微波加热后缓慢释热。归入税则号列6307。
二、规范申报要素
申报时须准确填报商品名称、品牌(中英文)、型号、用途等信息。其中,子目851610至851629项下产品(如快速热水器、储存式热水器、浸入式液体加热器)还需注明工作方式,例如“储存式”“辐射式”等。
三、主要出口市场技术要求
1. 出口欧盟
电暖器须完成CE认证,涵盖安全、电磁兼容(EMC)及谐波电流、电压波动等项目。适用标准包括:EN 60335-1(通用安全要求)、EN 60335-2-30(室内加热器特殊要求)、EN 55014-1(EMC骚扰)、EN 55014-2(EMC抗扰度)等。电源插头须符合欧盟双极扁平插头规范。
2. 出口北美(美国、加拿大)
须完成FCC认证(强制性,关注EMC),依据标准为47 CFR Part 15B;建议取得UL认证(非强制但市场通行),核心标准为UL 1278(可移动式室内电暖器安全标准)。
四、海关风险提示
欧盟及美国近年通报的电暖器质量问题集中于三类风险:一是缺失或失效的过热保护装置,易致烫伤或火灾;二是非金属部件耐热性不足,引发变形、熔化,造成带电部件可触及,增加触电风险;三是电源线、插头规格不匹配载流要求,导致局部过热甚至起火。
企业应提前掌握目标市场准入要求及我国海关监管规定,强化出厂质量管控,配合海关查验,保障出口合规与安全。
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