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院终审判决:“舒某”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
2025年12月22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舒某”系列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佛山市顺德区金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简称“金某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刘某某家具店(简称“刘某某家具店”)构成对“舒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侵权认定依据充分
法院认定,被诉标识“美国舒某家具有限公司·授权UXASXUDXBEXDIXGCX,LXMXTXD”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舒某”字样,与权利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含义上完全相同,构成商标近似;该标识被用于店铺装潢、宣传材料及商品上,属于商标性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且两被告未能证明其使用行为获得合法授权。
共同侵权成立
经查,刘某某家具店经营者系关联香港公司股东,与金某某公司存在明显意思联络和分工协作,双方基于共同故意实施生产与销售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终审改判结果
佛山中院部分维持、部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金某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刘某某家具店对该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负担相应调整。法院同时明确,涉案不正当竞争主张实质仍属商标侵权范畴,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复保护。
舒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系“舒某”系列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维权权利。其在一审中诉请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50万元,一审判决金某某公司赔偿5万元、刘某某家具店单独赔偿1万元。二审据此作出上述改判。

二审争议焦点及裁判逻辑
本案二审焦点集中于三项:一审是否遗漏诉讼请求;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认为:舒某公司所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仍为商标侵权,一审未遗漏请求;同一行为已由商标法评价,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复保护;新证据证实刘某某家具店与金某某公司存在共同侵权故意,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酌定赔偿数额合理,予以维持。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