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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服务】《商事调解条例》专家解读

【商法服务】《商事调解条例》专家解读 广西贸促
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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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文章

专家解读一:开辟中国商事调解新征程的重大法治之举

刘敬东(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增长,国际商事争议日益复杂多元,企业对高效、优质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显著提升。《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填补了该领域立法空白,是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商事调解迈向制度化、规范化新阶段的重大法治举措。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深化调解制度改革,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国际商事调解机制;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商事调解制度。《条例》首次将商事调解确立为独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系统构建基本原则、组织规范、程序规则及支持保障机制,为行业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二、发挥商事调解制度优势的必然要求

调解被誉为“东方智慧”,但传统人民调解难以满足商事争议的专业性、效率性与保密性需求。当前商事调解存在组织门槛低、专业人才短缺、活动不规范等问题,制约其功能发挥。《条例》明确商事调解组织设立标准、调解员资质条件、基本活动规则,并强化与诉讼、仲裁、公证的衔接,健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切实提升公信力与执行力,推动商事争议从诉讼中有效分流。

三、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的法治保障

《条例》立足国情,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构建兼具中国特色与国际兼容性的制度体系:明确商事调解法律地位,规范组织运行;建立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规定调解员应具备专业能力与持续培训要求;完善涉外商事调解制度,加强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等国际规则衔接,全面提升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

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有力支撑

相较诉讼耗时、仲裁成本高、对抗性强等特点,商事调解具有灵活高效、保密友好、成本低廉、维系合作关系等独特优势。《条例》倡导“和为贵”理念,强调协商共赢,精准回应商事主体对“解纷效率”与“关系维护”的双重诉求,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保护商业信誉、优化市场秩序,为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关键制度支撑。

专家解读二:商事调解的立法突破与制度创新

廖永安(湘潭大学校长、教授)

《条例》标志着我国商事调解从实践探索迈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是我国商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具有多项开创性制度设计: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组织性质

采用“正面列举+反向排除”方式界定商事调解范畴,覆盖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同时排除婚姻家庭、劳动人事等不适用类型,厘清与人民调解边界;明确定义商事调解组织为“依照本条例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服务机构,强化其中立性与公信力。

二、建立专业化运作模式

拓宽调解员准入标准,吸纳法律、经济、科技等领域具备相应职称或专业水平的复合型人才;允许调解组织按公平合理原则制定并公开收费标准,以市场化机制吸引高素质人才、促进行业优胜劣汰。

三、确立灵活性与规范性统一的基本原则

确立自愿、合法、诚信、保密四大原则,赋予当事人在调解启动、调解员选任、程序终止等方面的充分自主权;同步设置利益冲突披露、中立履职、勤勉尽责等义务性规范,兼顾程序灵活性与制度严肃性。

四、强化司法行政部门统筹监管职责

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准入管理、执业监督、业务指导等综合职能,发挥“准入把关者”“秩序监督者”“发展护航者”三重角色,为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提供持续制度保障。

五、健全国际化发展促进机制

支持拓展涉外业务,鼓励参与国际合作与规则对接,为我国深度参与全球商事调解治理、提升国际话语权奠定制度基础。

专家解读三:商事调解行业发展的“法治新引擎”

蒋惠岭(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条例》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完善商事调解制度部署的关键成果,通过六大维度系统构建制度体系,为行业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一、明确法律定位,提升公信力

首次界定商事调解为“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贸易、投资等专业领域争议的活动”,确立其独立纠纷解决方式地位;强调组织非营利属性,筑牢中立公正制度根基。

二、构建科学管理制度,推进规范化发展

创新采用“行政管理+行业自律”双轨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底线监管,行业组织主导标准制定、培训考核与执业规范,避免过度行政化,契合行业发展初期实际需求;并对组织设立、内部治理、调解全流程及违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遏制无序竞争,保障当事人权益。

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升专业化程度

将调解员能力建设作为核心,不仅要求公道正派,更突出法律素养、行业知识、商业逻辑与调解技巧的复合要求;明确由行业组织与调解机构组织开展系统化培训,加快培育高素质专业队伍。

四、完善衔接机制,增强协议执行力

确立“诉调对接”“仲调对接”“公调对接”制度框架,尤其强化司法确认机制——依据《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打通执行“最后一公里”,破解长期制约行业发展的效力短板。

五、加快与国际接轨,提升国际化程度

支持境外设点、允许境外组织在特定区域开展涉外调解、试点调解员独立执业等制度安排,全面对接《联合国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新加坡调解公约》,展现制度兼容性与开放性。

六、强化支持保障,提升行业竞争力

明确非营利属性可享政策优惠;要求加强宣传推广,引导市场主体首选商事调解;鼓励地方在人才、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支持;国家层面支持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头部调解组织,助力其走向世界舞台。

综上,《条例》通过正名定性、科学管理、能力建设、机制衔接、国际融通、政策保障六大支柱,系统构建起支撑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体系,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来源: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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