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PE资本进入企业的三种主要方式
VC/PE机构在完成目标企业估值后,需设计适配的资本进入路径。主流工具分为三类:纯债权、纯股权及混合型金融工具(如优先股、可转债、附认股权债等)。具体选择需综合权衡工具特性、企业实际状况及法律法规要求。
类型一:纯债权安排
指资本以债权形式进入被投企业,享有固定利息收益及破产清算时的优先受偿权。
对投资人而言,优势在于收益稳定、风险较低;但无法参与企业增值,退出回报有限。
对企业而言,虽不稀释股东权益,但推高资产负债率,削弱后续债务融资能力。因此,该方式在风险投资实践中极少采用。
类型二:纯股权安排
投资人以股东身份取得企业所有权,共享成长红利,但也承担更高风险——清算时求偿顺位靠后,且若持股比例较低,则缺乏实质性控制力。
为保障权益,VC/PE通常要求附加条款,例如调整交易定价、优化治理结构或约定保护性权利。实务中,纯股权安排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模式实现:
1. 增资扩股
企业通过新增注册资本引入新股东或由原股东追加出资,扩大资本金规模。该方式不触发清算程序,原有债权债务关系持续有效。
常见操作方式包括:
- 新股东投资入股:战略投资者按净资产与注册资本比率确定入股价格,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 原股东增资:依据《公司法》第27条,以货币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需履行评估、验资及财产权转移手续;
- 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依《公司法》第166、168条,可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不低于税后利润10%,累计达注册资本50%后可豁免)后,经股东会决议将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时,留存部分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2. 股权转让
适用于已有股东向新投资人让渡部分股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操作规则上存在差异:
- 内部转股:股东间转让无需外部审批,仅需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
- 外部转股:向非股东第三方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以人数计,非按出资比例),并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实操中建议先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缔约过失责任;亦可先履行内部程序再签约,以降低交易不确定性风险。
3.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并用
两类方式常组合使用,尤其在控股型并购完成后——新控股股东为加速业务发展,常联合老股东同步实施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
二者核心差异如下:
企业在制定增发方案时,须结合经营现状、发展战略、市场环境及投资者信心科学测算融资规模:融资不足难支撑增长,过度增发则稀释控制权、增加管理负担,并可能引发发行失败,损害企业信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