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6年)》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6年)》(以下简称《目录》)及相关管理要求。
一、许可证申领要求
2026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43种。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所列货物,须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1. 凭配额证明申领:出口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香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锯材、棉花,须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须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
2. 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凭配额证明文件及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其中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还需提供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
3. 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配额签发许可证。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须按规定申领;其余货物免于申领。
4. 其他需申领许可证的货物:包括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香港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天然砂(含标准砂)、矾土、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萤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焦炭、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白银、铂金(加工贸易方式)、铟及铟制品、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
其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捐赠、退运、残液等均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及摩托车产品,须按条件申领许可证;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的,凭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或立项回执申领;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汽车(限新车)、摩托车产品,须凭进口海关单据和出口合同申领。
5. 加工贸易出口第五款所列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凭批准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及出口合同申领许可证。
6. 两用物项特别规定:《目录》中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或临时管制范围的货物,出口经营者须依法申请并获批《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已取得出口许可证但未获两用物项许可证的,出境时仍须获批;已获批两用物项许可证的,可免申出口许可证。
7. 免申情形:政府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货物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8. 润滑油类特别管理:继续暂停对一般贸易项下润滑油(HS编码27101991)、润滑脂(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27101993)的国营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凭有效出口合同申领许可证;其他贸易方式按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08年第30号公告执行。
二、“一批一证”与“非一批一证”管理
1. “非一批一证”制货物:包括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限新车)、加工贸易及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等。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通关使用,累计不超过12次。
2. “一批一证”制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旧)、天然砂(含标准砂),出口许可证仅限一次报关使用。
三、通关口岸管理
继续暂停对镁砂、稀土、锑及锑制品等货物的指定口岸管理要求。
四、出口许可机构
商务部及受其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及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等市商务主管部门,依分工受理申请、实施许可并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5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及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海关总署完成《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现予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经营者,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并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7号》同时废止。
附件: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pdf
来源:商务部网站、宁夏贸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