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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实务答疑(下)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实务答疑(下) 几言堂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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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9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在规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的同时,也对出口企业在原产地证书规范填制、合规申领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就《管理办法》实施一年来,企业在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申领过程中容易出错和咨询较多的问题进行解答,以助力企业精准把握政策要求,提升跨境贸易效率。

01

关于证书更改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原产地证书更改的两种情形:


(一)申请签发新的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应当交回原证书正本,签证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审核合格后予以签发。原证书无法交回的,签证机构同时在新证书上注明原证书作废。


(二)申请在原证书上更改的,签证机构审核后在原证书上更改,在更改处签名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


原产地证书的更改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原签证机构提出。

若原产地证书在提交进口方海关使用前需变更相关内容,可在系统中申请“更改证书”,并交回原证书正本;

若原证书正本因损毁、遗失等原因无法交回,可在系统中申请“更改重发证书”;

若原证书正本曾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被退回要求更改相关内容,且该类原产地证书明确要求需手工更改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国—柬埔寨自贸协定》)],则应将原证书正本交回签证机构,由签证人员在原证书上进行更改,在更改处签名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更改时,应特别注意启运日期和抵达进口方的时间

例如,货物抵港多日后,进口方客户提出更改要求,申请人需确认原证书是否已在进口方海关报关使用;如果已经使用,则应注意证书更改是否在进口方海关允许范围内。

02

关于货物包装申报

在原产地证书“货物描述”栏填写的货物包装种类及数量,指的是货物的运输包装,而非零售包装。因此,企业应根据货物实际的运输包装情况,在申报页面如实选择包装种类,并填写相应数量。“PACKAGE”是包装的统称,不能仅以其表示包装种类。一般来说,如果货物采用统一的包装[如纸箱(CARTONS/CTNS)、木箱(WOODEN CASES)、桶(DRUMS)等 ],可 在申报 界 面中 选 择“ 常 规 包装”,再选择包装单位并填写数量,点击“生成”货物描述。例如,出口货物为2000个纸箱的牙刷,则可自动生成货物描述为“TWO THOUSAND(2000) CTNS OF TOOTHBRUSH”。

如果出口货物是裸装的,可在包装件数“英文单位”栏模糊查询“IN NUDE”,在下拉框包装单位可选项“PCS IN NUDE”“UNITS IN NUDE”或“SETS IN NUDE”中选择合适的选项后生成货物描述。例如,出口货物钢锭为裸装,共5件,在选择“PCS IN NUDE”后可自动生成货物描述为“FIVE(5)PCS IN NUDE OF STEEL INGOT”。如果货物为单数的,需注意在“货物描述”栏修订为“PC IN NUDE”“UNIT IN NUDE”或“SET IN NUDE”。

如果货物是散装、混装或有多种包装的,可在申报界面中选择“非常规包装”。单个货物项不需要填写数量和选择包装单位,可在所有货物项填写完整后,在最后一项货物下方空一行,直接在“货物描述”栏录入具体的包装情况。

以散装为例,出口货物兰炭为散装,净重500500千克,可在“货物描述”栏货物信息下方直接录入“PACKING: FIVE HUNDRED THOUSAND AND FIVE HUNDRED KILOGRAMS (500500KGS)N.W. IN BULK”或“PACKING: IN BULK”。

以混装为例,5项货物混装在20个纸箱中,无法区分每项货物的包装数量,可不填写每项货物具体的包装数量,在第五项货物信息录入完成后,标注“PACKING:TOTAL TWENTY (20)CARTONS ONLY”。

以多种包装为例,两项货物用10个捆装加10个木箱混合包装,无法区分描述每项货物的包装情况,可在第二项货物信息录入完成后,标注 “PACKING:TOTAL TWENTY (20)PACKAGES (10 BUNDLES +10 WOODEN BOXES) ONLY”。

03

关于货物包装唛头和号码申报

原产地证书的货物唛头和号码,应根据货物实际的运输包装唛头和号码情况在申报页面如实填写。在实际操作中,当唛头每行内容较长时,因原产地证书“包装唛头和号码”栏范围较窄,申请人常把实际包装上的同一行内容拆分为多行录入,导致录入内容与实际唛头不符,存在被进口方拒绝给惠的风险。对此,企业应按实际唛头行数和内容录入,原产地证书系统将自行调整唛头展示位置。


如果唛头中包含在证书申请时无法录入的特殊字符或图案,申请人可以在“包装唛头和号码”栏填写“SEE ATTACHMENT”[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项下原产地证书填写“见附页”],并在证书背页贴唛,或用A4纸打印唛头。申请人打印证书后,须将证书和唛头页提交海关签证现场,办理加盖印章等手续。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国—韩国自贸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国—塞尔维亚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如果唛头为图形或符号,应在“包装唛头和号码”栏填写“I/S”或“IMAGE OR SYMBOL”。


04

关于中转国家(地区)

中转国家(地区),是指货物运输途经除该出口方和进口方以外的一个或多个国家(地区),一般情况下途经一个国家(地区),也可能途经多个国家(地区)。在出口方和进口方关境内运输途经的其他城市不属于中转国家(地区)。


如果运输过程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申请原产地证书时需在“中转国家(地区)”栏如实填写具体情况;如果未填写具体运输细节的,需同时在卸货港后括号加注中转国家(地区)。

例如,提单收货人为瑞士企业,启运港为“SHANGHAI,CHINA”,卸货港为“HAMBURG,GERMANY”,货物海运抵达“HAMBURG,GERMANY”后,通 过 陆 运 将货 物 转 运 至目的 地“ZURICH,SWITZERLAND”,此时,运单的卸货 港“H A M BU RG,GERM ANY”实际为该批货物运输过程的中转国家(地区)。如果 企业申请《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和 瑞 士 联 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 称《中国 —瑞士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应在“中转 国家(地 区)”栏下拉 框选择“HAMBURG,GERMANY”,在 卸货 港下拉 框 选 择“Z U RICH,S W I T Z E R L A N D”,在 卸 货 港 后括 号 加 注 中 转 国 家(地 区)(V I A H A M B U RG , G E R M A N Y),即证 书的卸货 港展示为“Z U RICH,SWITZERLAND(VIA HAMBURG,GERMANY)”。

又如,提单收货人为缅甸企业,启运港为“GUANGZHOU,CHINA”,卸 货 港为“ L A E M C H A B A N G,T H A I L A N D”,中转 国 家(地 区)为“ HON G KON G,CH I N A”,货物海运抵达“LA EM CHA BANG,THAILAND”后,通过陆运将货物转运至“MYAWADDY,MYANMAR”。如果企业申请《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地证书,应在“中转国家(地区)”栏下拉框选择“HONGKONG,CHINA”[注:由于系统只有一个录入 项 ,可 选 一 个 中 转 国 家(地 区)录 入,下同 ],在 卸 货 港下 拉 框 选 择“MYAWADDY,MYANMAR”。运输细节填写为“FROM GUANGZHOU,CHINA TO LAEM CHABANG,T H A I L A N D B Y V E S S E L V I A HONGKONG,CHINA, THENCE TRANSSHIPPED TO MYAWADDY,MYANMAR BY TRUCK”。

再 如 ,运 单 收 货 人 为 泰 国企 业,启 运 地 为“ PI NG X I A NG,CHINA”,目的地为“MUKDAHAN,THAILAND”,过境口岸为“MONG CAI,VIETNAM”,运输方式为陆运。因地理位置原因,出口货物从中国凭祥陆运到泰国穆达汉须经过越南和老挝。如果企业申请《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地证书,应在“中转国家(地区)”栏下拉框选择“VIETNAM”,在卸货港下拉框选择“MUKDAHAN,T H A I L A N D ”。运 输 细 节 填 写 为“ F ROM P I N G X I A N G ,CH I N A TO M U K DA H A N, T H A I L A N D BY TRUCK VIA VIETNAM AND LAOS”。

05

关于原产地证书HS编码及对应原产地标准的填制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以下简称《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HS),是全球广泛使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货物的HS编码决定了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是原产地证书的关键信息之一。《协调制度》通常每五年更新一次,目前最新版本为2022年版HS编码,我国海关现行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此为基础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实施的自贸协定大多是在2022年以前签署的,使用的是协定签署时的HS编码版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国—秘鲁自贸协定》)使用的是2007年版HS编码];或者在协定升级时曾有转版,但转换的版本仍为升级协定签署时的HS编码版本[如《中国—东盟自贸区》首次引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PSR清单”)作为判定标准时使用的是2007年版HS编码,在2019年协定升级时完成了向2017年版HS编码的转版]。由于大部分协定尚未完成2022年版HS编码的转版工作,如果企业在申请证书时直接使用2022年版HS编码,可能因填写的HS编码版本不符合协定要求,导致证书被进口方海关拒绝;或者在协定的PSR清单中找不到对应的HS编码,误以为该编码不适用PSR清单中的原产地标准,进而导致原产地标准填制错误。


在填制不同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书时,应先确认协定使用的HS编码版本,再通过不同版本HS编码间的对应关系,确认货物在协定使用版本中的具体HS编码。查询HS编码的相关转换信息,可登录中国海关原产地服务平台(https://www.singlewindow.cn/#/ycdServer),通过“原产地公共查询—原产地政策法规—综合类文件”路径查看HS2022-HS2017对照关系表(如需要,可查看HS2017-HS2012对照关系表或HS2012-HS2007对照关系表)。由于HS编码每次转版均是在前一个版本的基础上进行部分调整,因此需遵循“HS2022-HS2017”—“HS2017-HS 2012”—“HS2012-HS2007”的顺序,依次查看前后版本的对应关系。此外,企业也可通过“原产地公共查询—协定税率及原产地规则查询”路径输入出口HS编码,选择适用优惠贸易协定后进入查询页面,点击“原产地规则”,获取查询结果作为参考,最终确定的HS编码应以上述对应关系表为准。确定货物在协定使用版本中所对应的HS编码后,在PSR清单中查找,确定其是否适用PSR清单中的原产地标准。

例如,某企业出口帽子(2022年版HS编码 6505.00)至秘鲁,申请《中国—秘鲁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秘鲁海关要求证书标注2007年版HS编码。因第八栏显示的是2022年版HS编码,申请人需在“货物描述”栏中注明对应的2007年版HS编码“6505.90”。因此,第八栏填写“6505.00”,第七栏“货物描述”栏加注“HS CODE(2007):6505.90”。

又如,某企业出口试剂(2022年版HS编码3822.19)至泰国,申请《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地证书。泰国海关要求证书标注2017年版HS编码。该证书第七栏需填写2022年版HS编码,并在其下方注明2017年版HS编码“3822.00”。因此,第七栏“货物描述”栏应填写“HS CODE(2022):3822.19 HS CODE(2017):3822.00”。

再如,某企业出口粮食烘干机(2022年版HS编码8419.34)至泰国,申请《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地证书。该产品使用非原产原料生产,填制原产地证书前需确定其是否满足相关原产地标准。由于升级后的《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PSR清单是以2017年版HS编码为基础制定的,需先确定粮食烘干机对应的2017年版HS编码,再根据该HS编码查询PSR清单,确认其是否适用PSR标准。经查询,粮食烘干机2022年版HS编码8419.34对应2017年版HS编码8419.31,后者被列入《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PSR清单,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HS编码8419.31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或从其他任何子目改变至子目8419.31”。在判定过程中,如果直接使用2022年版HS编码8419.34在PSR清单中进行查询,会发现在PSR清单中无法查询到该编码,从而误以为产品不适用PSR标准而选择其他标准,在申报证书时则会被系统拦截,提醒原产地标准填写错误。

截至2025年10月,海关签发出口货物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所涉HS编码的版本有2007年版、2012年版、2017年版和2022年版,各优惠贸易协定使用的HS编码版本如上表所示。

内容来源:《中国海关》杂志2025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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