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至今,在规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的同时,也对出口企业在原产地证书规范填制、合规申领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就《管理办法》实施一年来企业在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申领过程中容易出错和咨询较多的问题进行解答,本文主要涉及货运单据提交及证书相关栏目填制方面的内容。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可以自出口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同时提交提单等货运单据。”企业未能在出口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需申请补发证书的,应按要求提交提单等货运单据。为确保补发原产地证书所载物流运输信息与货物物流运输实际情况相符,出口企业在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时,应以物流运输企业、货运代理等机构出具的正式有效的货运单据为依据填制证书相关栏目,并按要求上传货运单据供签证机构审核。正式有效的货运单据通常包括标注“正本(Original)”“电放(Telex Release或Surrendered)”的提单、“海运单(Seaway Bill)”“运单(Way B i l l)”等,它们是货物真实出口的重要证据。仅标 注“ 副 本(Copy)”“草稿(Draft或Proforma)”等字样的货运单据,可能与物流运输实际情况并不一致,不能确认货物是否出口,因此申请补发证书时建议向签证机构提交正式有效的单据。
由于运输方式的多样性,在不同的物流运输情况下,物流运输企业、货运代理等出具的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形式各异,这就使部分出口企业对申请证书时需要提交哪种货运单据以及证书相关栏目应如何根据货运单据填写存有疑问。对此,以下问答内容有针对性地总结说明了出口企业在提交货运单据及证书相关栏目填制过程中的部分常见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时需要提交货运单据。不同种类的原产地证书对补发证书有不同规定,大部分证书签发日期晚于出运日期即为补发,但也有部分自贸协定规定,在出运后一定时间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仍为正常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若货物出运后在规定的特殊签证时限内申请相关原产地证书,则不属于补发证书,不需要提交货运单据。
特殊签发时限证书种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中柬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规定装运之日起3日内签发不属于补发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规定装运次日起3日内签发不属于补发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规定装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发不属于补发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规定出口之日起15日内签发不属于补发情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ECFA原产地证书》)规定申请日期晚于出口报关日期即为补发。部分自贸协定项下特殊签发时限原产地证书种类和要求如表所示。
一般而言,货运单据上的发货人应与证书上的发货人保持一致。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也会出现由境外第三方企业安排物流运输,并作为货运单据发货人(Shipper或Exporter)的情况,导致货运单据上的发货人与证书上的发货人不一致。在此种情况下,当出口企业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时,应按照证书的相关规定填写第三方信息,除提交第三方发票、货运单据外,还需要提交出口企业与第三方企业之间的商业发票等单证证明贸易关系。
例如,中国某企业向新加坡A公司销售货物,后者再将货物销售给越南B公司。新加坡A公司安排货物从中国直接运往越南,提单发货人为A公司。在申请补发《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时,证书发货人应填写中国出口商,并将A公司作为第三方填写在证书上,同时提交A公司开具的第三方发票、提单以及出口商与A公司的贸易关系证明。
一般而言,货运单据上的收货人应与证书上的收货人保持一致。特殊情况是,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货运单据上的收货人(Consignee)可能是信用证的开具银行,而非实际收货人,从而导致货运单据上的收货人与证书不一致,实际收货人往往是货运单据上的通知方(Notify Party)。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允许证书上的收货人与货运单据上的收货人不一致,但一般应与货运单据上的通知方一致。
若因物流运输需要,货物以陆运等方式运至中国香港后,在中国香港以海运或空运方式运至最终目的国,货运单据上仅显示了启运地为中国香港,且没有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为中国内地口岸的信息时,出口企业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除提交自中国香港启运的货运单据外,还应提交中国内地至中国香港的货运单据。
填制证书时,启运口岸(Port of Loading)栏目不得单独填写中国香港,应填写为中国内地口岸,如“GUANGZHOU, CHINA”;中转港口可在卸货口岸后括号加注,如“ZURICH, SWIZERLAND(VIA HONG KONG, CHINA)”。在描述运输细节时,应以中国内地口岸为启运地,中国香港为中转地进行表述,如“FROM GUANGZHOU, CHINA TO HONG KONG, CHINA BY LAND, THENCE FROM HONG KONG, CHINA TO ZURICH, SWIZERLAND BY AIR”或“FROM GUANGZHOU, CHINA TO HONG KONG, CHINA BY LAND, THENCE TRANSSHIPPED TO ZURICH, SWIZERLAND BY AIR”。
若货运单据上的卸货口岸(Port of Discharge)、交货地/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 Final Destination)不同,但均在最终收货人所在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证书卸货口岸应填写货运单据上的卸货口岸。若进口方海关要求证书显示交货地/目的地,可在特殊条款栏录入。
例如,提单上的卸货口岸为“JAKARTA, INDONESIA”,交货地为“CIKARANG DRY PORT, INDONESIA”,则证书的卸货口岸应填写“JAKARTA, INDONESIA”;如需展示交货地,可在特殊条款栏填写“PLACE OF DELIVERY: CIKARANG DRY PORT, INDONESIA”。
当货运单据上的卸货口岸、交货地/目的地不相同,且不在相同国家(地区),而货运单据收货人的国家(地区)和交货地/目的地的国家(地区)一致时,说明货物在卸货口岸卸货后转运至交货地/目的地,此时,证书的卸货口岸应填写货运单据上的交货地/目的地。申请人应认真核实货运单据上的收货人和交货地/目的地信息,确认是否在最终目的国(地区),并按要求填写证书相关信息。
例如,货运单据上的收货人为缅甸企业,卸货口岸为“LAEM CHABANG, THAILAND”,目的地为“YANGON, MYANMAR”,则证书的卸货口岸应填写“YANGON, MYANMAR(VIA LAEM CHABANG, THAILAND)”。
在一般情况下,原产地证书最终收货人的国家(地区)、卸货口岸(如有)和目的地的国家(地区)是一致的。当证书和货运单据收货人的国家(地区)和货运单据上卸货口岸的国家(地区)不一致,且没有目的地信息时,应根据最终收货人的国家(地区)和货物是否中转等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目的国(地区)。
例如,提单收货人显示为乌克兰企业,但卸货口岸为波兰港口。若确认货物在运抵波兰后转运至乌克兰,则可申请签发目的国为乌克兰的原产地证书,同时应尽可能提供证明货物自波兰转运至乌克兰的相关单据。
当货运单据收货人和目的地的国别均为欧盟国家时,因欧盟是统一的关税同盟,允许收货人的国别与最终目的国不一致,可以将最终目的国作为原产地证书签发的目的国申报,但在填制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时,要注意在运输细节栏(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完整填写启运口岸、中转口岸(如有)和目的地等运输路线内容,且运输路线中的目的地需要和证书目的国(地区)栏的国别一致。
例如,提单收货人为德国企业,启运口岸为“SHENZHEN, CHINA”,中转地为“ROTTERDAM, NETHERLANDS”,目的地为“ANTWERP, BELGIUM”,证书运输细节应填写为“FROM SHENZHEN, CHINA TO ANTWERP, BELGIUM VIA ROTTERDAM, NETHERLANDS BY SEA”,进口国/地区填写比利时。
当货运单据收货人和目的地的国别不是欧盟国家时,收货人国别应和目的地国别一致,为原产地证书签发的目的国(地区)。如果目的国(地区)最终收货人未确定,原产地证书的收货人可以填写“TO ORDER”。
证书上的运输工具栏目应根据货运单据如实填写。若货运单据上显示的运输工具较多,如陆路运输有多个车牌号,在证书的运输工具栏无法完整录入时,可在特殊条款栏补充录入。
若是联合运输,货运单据上同时有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和海运船名航次(Ocean Vessel Voy. No.)的信息,建议填写完整全程运输航次名称。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时,运输工具栏应录入具体的运输工具信息,不能只录入“BY SEA”“BY TRUCK”“BY AIR”等。
可以提供国际物流的快递单据。若证书上有运输工具栏,可填写快递运输方式,如“BY EMS”“BY FEDEX”“BY DHL”等,并加上快递单号。因快递单据上的信息较少,难以与证书相关信息对应,必要时可在证书申请界面录入报关单号,以便签证机构验核。
中国生产的货物出口到萨尔瓦多后转运到哥斯达黎加,中国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如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哥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应先确定出口货物满足《中哥自贸协定》原产资格要求;其次,根据《中哥自贸协定》规定,原产地证书应在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出口后申请则属于补发证书。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补发《中哥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需要提交中国到萨尔瓦多、萨尔瓦多到哥斯达黎加的货运单据以及中国出口商与萨尔瓦多企业、萨尔瓦多企业与哥斯达黎加企业之间的商业发票等相关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哥自贸协定》直运规则规定,货物在非成员国萨尔瓦多境内临时储存的,其在萨尔瓦多停留的时间,自其入境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货物在哥斯达黎加申报进口时,应当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萨尔瓦多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以证明货物在其境内的停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以及除装卸、重新包装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处理等。
声明:转载目的在于信息的传播与共享,不存在谋取非法利益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