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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合规|个人聘请的助理与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合规|个人聘请的助理与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合规周知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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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合规要点详解分为入职篇、在职篇以及离职篇,全面剖析企业用工合规痛点。圣典律师团队结合案例解析、法规政策解读及企业制度落地实践,从招聘到离职全周期提供专业法律合规辅导,助力企业防范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常州某研究所曾拟聘用胡某担任所长,但相关程序未完成,最终未能正式聘用。在此期间,邵某应胡某邀请参与该研究所的项目工作。胡某承诺每月支付邵某报酬7000元,并为其办理了研究所门禁卡。邵某多次要求胡某协助办理正式入职手续,但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获得研究所直接发放的工资。除与胡某个人约定报酬外,邵某未与研究所就薪酬等事项进行协商。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胡某分四次向邵某转账共计12500元。2020年3月,邵某以研究所拖欠工资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在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分配工作任务并支付报酬,劳动者接受单位管理并按指令提供劳动。本案中,邵某系根据胡某个人安排开展工作,其工作内容并非由研究所直接指派;报酬亦由胡某个人支付,而非通过研究所薪资体系发放,明显区别于其他正式员工的薪酬方式。尽管邵某持有门禁卡并参与项目,但其与研究所之间仅通过胡某建立间接联系,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和事实基础。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未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依法驳回邵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使其成为组织成员,在单位管理下从事有偿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本质特征包括: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实施管理、支付报酬,劳动者接受指挥、履行职责。

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证据。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未订立合同,可根据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件等相关材料综合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此类凭证可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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