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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变“门铃”?产品分类不能规避专利侵权

“玩具”变“门铃”?产品分类不能规避专利侵权 IPRdaily
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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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产品类别”的界定不能仅仅依据侵权方的单方标注,更应结合产品的实际外观、功能用途以及市场消费者的实际使用认知来综合判断。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产品类别’的界定不能仅仅依据侵权方的单方标注,更应结合产品的实际外观、功能用途以及市场消费者的实际使用认知来综合判断。”

(图源网络 侵删)


一款造型为“小鸟敲击”的产品在电商平台走红,商家称其为“创意门铃”,消费者多将其作为“趣味玩具”购买使用。近日,一起围绕该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纠纷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明确划定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产品类别”的认定标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情简介

原告拥有“小鸟敲击玩具”外观设计专利,该设计以独特造型和趣味性在玩具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力。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平台销售的同类产品外观与己方专利高度近似,遂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其产品页面明确标注为“门铃”,核心功能是安防警示,而原告专利产品属“玩具”,重在娱乐互动,二者用途不同、类别不一,不构成同类产品,因此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法院审理

法院指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产品类别”不能仅依被告单方标注认定,须综合产品外观、功能、实际使用场景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判断。

从外观看,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造型、色彩搭配、结构特征等方面完全相同;从实际使用看,被告商品链接含“敲门神器”“创意门铃”“玩具”等多重关键词,买家评价中高频出现“孩子喜欢”“宝宝玩得很开心”等内容,印证其实际被作为玩具广泛使用,具备玩具的核心属性与功能。

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强调:产品用途认定应参考简要说明、国际分类表、功能、销售及使用情况等多元因素;即使分类标注不同,只要功能、结构、用途相同或相近,仍可认定为相近种类产品。本案中,被告虽标注为“门铃”,但证据充分表明其实际兼具玩具属性,且外观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法院最终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揭示了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挑战。在产品功能融合、使用场景多元背景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需回归实质——以产品真实属性与消费者实际认知为准绳。专利权人应在简要说明中对可能存在的交叉用途予以明确;市场经营者不得通过简单变更产品标注规避侵权责任,必须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在研发与销售前开展必要专利检索,防范侵权风险。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强,市场主体亟需提升合规意识与创新保护能力,共同营造尊重原创、鼓励创新的良好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原标题: “玩具”变“门铃”?产品分类不能规避专利侵权)

来源:山东高法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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