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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公告不简单!关法通十点解读对日出口管制

1号公告不简单!关法通十点解读对日出口管制 关法通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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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6日,商务部发布第1号公告,明确禁止向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其军事实力的最终用户和用途出口所有两用物项。该规定因其覆盖范围之广、管控力度之严,被业界称为“中国对日出口管制史上最严举措”。

此次公告标志着我国在出口监管策略上的重大转变。为帮助相关企业准确理解政策要点、防范合规风险,本文从十个专业维度对公告进行深度解读。

制定公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其中,《出口管制法》第二条明确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等实行禁止或限制出口管理;第八条规定,国家可基于对目的国的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管制措施。

此外,《出口管制法》第十条授权国家出口管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禁止特定管制物项向特定国家、地区、组织或个人出口。本次针对日本发布的全面禁令,正是依法行使该项权力的具体体现,彰显了我国出口管制措施的法治化与透明度。

公告目的与《出口管制法》精神如何衔接?

本公告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为核心目标,完全契合《出口管制法》第一条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一条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通过切断关键两用物项流向日本军事领域的通道,有效防止战略资源被用于增强潜在军事威胁,体现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安全与发展”的立法精神。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关于物项提升军事潜力的规定,公告实施许可管理制度,强化事前审查与全过程监管,实现从“事后追责”向“事前预防”的战略升级,是我国出口管制制度在国家安全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的重要实践。

“所有”两用物项的管控范围为何如此广泛?

公告中“所有两用物项”并非泛指全部商品,而是具有明确法律内涵的概念。依据《出口管制法》及相关法规,“两用物项”指既有民用价值又可用于军事或提升军事潜力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所有”涵盖两类情形:一是已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所有物项;二是虽未列名但具备两用属性、可能被用于提升日本军事能力的物项。此举旨在弥补清单式管理的局限性,强调对物项功能属性和实际用途的实质性判断,避免因名称未列而规避监管。

同时,该表述并不意味着对所有民用产品实施同等强度管制,而是突出对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动态审查,构建“清单+功能导向”的复合型监管机制,提升应对复杂贸易模式的能力。

如何界定“日本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

我国尚未出台“军事用户”的明确定义,但在实务中可参考日本国内法与国际通行标准进行识别。

根据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军事用户”包括防卫省、自卫队、防卫装备厅、海上保安厅等机构;“军事用途”则涵盖武器的研发、制造、使用、储存等行为。

国际上普遍参照《瓦森纳安排》,将武装部队、警察、情报机构及承担类似职能的实体视为军事最终用户;将物项用于生产、测试、维护或集成军用装备的行为认定为军事最终用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三条,商务部负责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开展评估与核查,确保出口行为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如何认定“有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

“有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是本次管制的核心扩展条款,重点在于物项是否客观上增强了日本的国防工业基础、关键技术自主性或整体军事潜力,而不局限于是否直接用于军事项目。

对出口管制的影响

该标准显著扩大了监管边界,管控重心由传统终端用途转向“赋能型”物项流动。海关与商务部门将在口岸查验、许可审批和后续监管中加强跨领域技术研判与产业情报分析,实施更精准的风险布控。

对违法案件认定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入罪门槛有所降低。公诉机关无需证明物项已实际用于军事装备,只需举证其具备提升军事潜力的技术特性且流向可能增强对方整体能力,即可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高科技企业,司法机关可能基于其专业认知推定其“应当知道”物项的潜在军事应用,使得以“不知情”为由抗辩的难度加大,企业合规注意义务显著提高。

为何对象包含“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或个人?

公告将管制对象延伸至“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或个人,法律依据来自《出口管制法》第四十四条:境外组织和个人若违反规定、危害我国国家安全,亦须承担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只要出口物项原产于中国且最终流向日本军事用户或用途,无论交易主体所在地域、是否经第三方中转,整条供应链上的境外参与者(如中间商、代理商)均处于我国法律管辖范围之内。

此举有效堵住两类漏洞:一是防止境外实体通过境内代理人规避监管;二是打击经东南亚中东等地转口输送至日本军工体系的行为,强化对全球流通链条的追溯与追责能力。

哪些行为构成违规?

公告严禁向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及任何有助于提升其军事实力的最终用户和用途出口或提供两用物项。以下行为均属违法:

1. 违反最终用户与用途规定

向日本自卫队、国防机构、军工企业等军事用户出口,或明知/应知物项将用于军事研发、生产等活动仍予以提供。

  • 无证出口:未取得商务部许可擅自出口。
  • 超范围出口:利用合法许可证件用于未授权用户或用途。

2. 规避物项管制范围

任何试图将受控两用物项伪装成非管制商品的行为均违法。

  • 伪报、瞒报:将管制物项申报为普通商品。
  • 夹藏藏匿:在合法货物中隐藏管制物项逃避检查。

3. 伪造关键信息规避监管

通过虚假陈述规避管制。

  • 伪报用户/用途:将真实涉军用户谎报为民用客户。
  • 伪报原产地/目的地:谎称货物发往第三国或原产于他国,掩盖对日出口实质。

4. 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

出口商虽无欺诈故意,但通过交易异常、客户背景等信息“知道或应当知道”物项将落入禁运范围却未采取措施,仍构成违规。

上述任一行为或组合操作均将依法追责。

如何界定“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依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原产于中国”是指货物完全在中国境内生产,或主要部分在中国制造,或经多国加工后在中国完成实质性改变。

只要原产地为中国,无论经过多少次转口或加工环节,均适用本公告管制要求,体现了出口管制对“源头责任”的严格把控。

如何理解“转移”或“提供”?

“提供”指直接交付行为,包括物流运输、数字传输、技术授权等方式将两用物项交给日本实体。

“转移”则指间接流转,即以日本为最终目的地,通过多层中转、代理、分销等方式完成物项交付。此类迂回路径同样受到严格监控与追责。

违反规定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据《出口管制法》《海关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与刑事双重追责。

行政责任

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查处,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处五至十倍罚款;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至五百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出口资质,并列入出口管制管控黑名单。

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涉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基本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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