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运输单据(提单,铁路运单,空运单等)上货物的名称、单位、重量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不一致是否能够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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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要点解析
货物出口后办理退税时,税务机关将通过单证备案核查业务真实性。企业须按要求准备出口单证,重点核查两点:一是单证是否齐全;二是单证内容是否存在内在逻辑一致性。
三份核心政策文件
现行单证备案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其中,2022年9号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发生的出口业务;2021年及以前的出口业务仍适用24号公告。两份公告在备案单证范围上存在差异,企业须按业务发生时间准确执行。
注: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业务需提供采购合同;收汇凭证为部分税务机关的附加要求。
报关单与运输单据一致性要求
根据2013年第12号公告,税务机关重点比对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提单中“商品名称、单位、重量”三项内容。若不一致(合理损溢除外),该笔业务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明确: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偷骗税的,依法处理。
实操注意事项
报关单与提单内容不一致虽不影响通关,但将直接导致退税受阻。常见问题包括: - 报关单使用中文品名,提单使用英文,需向税务机关提供规范翻译; - 报关单列多项商品,提单合并为一项(即使属同类),不符合政策要求; - 重量填报不严谨,企业通关人员与货代沟通不足,造成报关单与提单重量偏差。 建议企业要求货代严格按企业确认的重量填写单据;如确有误差,须及时沟通、查明原因,并留存书面说明及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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